最近,上海長寧法院判決一起特殊的“彩禮”糾紛,男方讓女方退賠近百萬元留學費用。
原告張先生訴稱,他2015年認識了單親媽媽劉女士,戀愛期間,劉女士稱女兒出國留學,經濟壓力太大,以各種名目向他要錢,累計達160萬,考慮到未來是一家人,張先生也很大方。其中,2016年至2017年年底,劉女士因女兒在英國留學急需學費及生活費,從張先生處拿走現金87萬元。張先生告訴法官,2017年9月22日,因劉女士從張先生處取得大額現金,因此雙方簽訂《婚前財產約定》,其中對劉女士女兒留學的費用作出特別約定:領取結婚證后,張先生根據劉女士現階段的經濟狀況和困境主動承擔劉女士女兒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兩年的英國留學的學費和生活費100萬元。現在劉女士聲稱自己的父親不同意他們結婚而悔婚。張先生要求她退還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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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父親不同意,這婚就結不成了嗎?對此,劉女士還有一個理由是,結婚的前提是要履行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約定》,因張先生沒有履行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這才向她提出分手,她否認收到相關錢款。
張先生資助張女士女兒留學的費用具有彩禮性質嗎,還是屬于他自愿的贈與行為?張先生是以結婚為目的才資助對方的女兒,這筆留學費用很明顯具有彩禮性質,現在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無法實現,贈與行為就是失去了基礎。
法院審理后表示,兩人訂立《婚前財產約定》,明確如果雙方登記結婚,張先生愿意負擔劉女士女兒在英國留學費用,并約定費用發生時間為2016年4月到2018年4月,結合劉女士曾說過“要不是張先生,女兒已經輟學了”,最終認定張先生已經支付了87萬元,判劉女士返還87萬元。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攝像 盧 ? ?婧 趙 ? ?晨
設計 肖 ? ?甜
剪輯 唐嘉鈺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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