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wǎng)1月10日訊(通訊員 吳安娜 ?記者 萬凌云) ?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人會選擇婚后跟隨配偶一起在“自家”公司工作。但是,夫妻感情破裂后,原本模糊、不規(guī)范的管理用工也極易引發(fā)勞動關系糾紛。1月10日,鎮(zhèn)江丹徒法院介紹,該院近日就審結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姚濘(化名)將婆家開設的公司告上法庭,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和賠償各類損失共計37萬余元。
院方告訴記者,2004年3月,姚濘與丈夫登記結婚,兩人均在男方父母注冊成立的公司工作,姚濘主要負責財務等內勤管理,丈夫主要負責合同簽訂等對外事務。自2018年下半年起,姚濘與丈夫感情產生隔閡,夫妻關系不睦。之后,男方責令姚濘移交了公司的會計資料等,姚濘再未到公司參與事務處理。
(資料圖片)
姚濘稱,公司自從事的房屋開發(fā)及銷售沒有實質進展,便開始拒絕認可自己的員工身份,對自己的工作也不再進行安排,公司此舉等同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對此,被告公司辯稱,雙方并未建立真正的勞動關系,姚濘系作為家庭成員而參與家庭經營的公司的相關工作,并且在2018年之前一直掌握著被告公司的資金,對公司資金的支配權由其自己完成。同時,公司從未向其發(fā)放過工資,姚濘不是以勞動者的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濘雖自2004年以后在被告公司參與相關工作,但從其工作情況和工作內容來看,其與配偶共同參與被告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自主決定,工作時間長達十幾年卻從未領取任何工資報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資金直接從公司支取,家庭收支、個人收支與被告公司財產并無嚴格區(qū)分。因此,其并非以勞動者的身份參與工作,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更不存在以勞動付出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的事實。
故此,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不予支持。
相應地,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社會保險損失、住房公積金損失以及2018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期間的工資等請求,因沒有事實依據(jù),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終,丹徒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姚濘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姚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目前鎮(zhèn)江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jiān)督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執(zhí)行勞動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
本案中,姚濘沒有像普通勞動者一樣在公司工作,與公司約定勞動時間、工資以及各項權利義務,其不是以勞動付出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亦無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公司與姚濘之間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不存在財產和人身上的依附關系。
綜上,姚濘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而是基于家庭中的身份幫助管理公司,故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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