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用受賄款理財,自己給自己洗錢,法院判他犯濫用職權、受賄、洗錢罪!-每日快播

2022-12-22 12:15:11    來源:揚子晚報    

受賄170余萬財物后,他讓不符合檢驗條件的31282輛摩托車違規通過外檢,漣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原四級主任科員馬某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漣水縣檢察院向漣水縣法院依法提起公訴一個月后,檢察機關變更起訴決定,并于三個月后追加指控馬某犯洗錢罪。經過審理,漣水法院近日對馬某作出一審判決,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洗錢罪,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受賄170余萬,交警讓3萬余輛摩托車違規通過外檢


(資料圖片)

1969年出生的馬某2016年7月任漣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機動車管理中隊科員,具體負責“五小車輛”外檢查驗工作;2019年6月至案發任漣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機動車管理中隊四級主任科員,系行政公務員編制。如果不是由他負責外檢的摩托車在外地發生嚴重交通事故,他至今或許還在收取每輛不符合檢驗條件的摩托車40到50元不等的好處費。

據法院審理查明,馬某在漣水縣車管所負責機動車查驗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于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在明知上牌、年審摩托車未到場檢驗或申請資料不全等情況下,濫用職權,先后為代辦摩托車年檢、上牌業務的程某(另案處理)將不符合檢驗條件的31282輛摩托車違規通過外檢,涉及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嚴重破壞公安機關對機動車正常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馬某在漣水縣車管所負責機動車查驗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程某、張某辦理外地摩托車年審和上牌業務,并多次收受程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1664470元,先后9次收受張某送給的面值1000元大潤發超市購物卡計9000元。

記者了解到,馬某案發其實源于他違規檢驗合格的摩托車在外地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后來馬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監視居住,隨著辦案機關的深入調查,馬某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先后留置、刑事拘留、逮捕、公訴。

用受賄款理財,他自己給自己洗錢犯了洗錢罪

馬某案進入公訴階段后,公訴機關發現,馬某除了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外,他還涉嫌犯洗錢罪,原來,為了逃避資金監管,他用受賄款購買理財產品,于是又追加指控馬某犯洗錢罪。

馬某在得知江蘇省公安廳預警發現漣水縣車管所異地摩托車檢驗年審業務數據異常后,為掩飾、隱瞞其受賄所得,馬某以新開賬戶首筆理財率高為名,先后請兩位朋友分別辦理了一張農業銀行卡、江蘇銀行卡,開通網銀供其使用,并采取將受賄所得中45萬元先后以現金方式交給兩位朋友先存入他們本人持有的銀行卡,再轉入馬某本人持有的兩位朋友的銀行卡,進而購買理財的方式,逃避資金監管。

既然理財產品新購買的利率高,為什么馬某不自己辦理銀行卡購買?對此,馬某的解釋是,當時擔心自己銀行卡上有錢怕被查到,怕被發現。記者了解到,案發后,馬某已向漣水縣紀委退款違法所得人民幣160余萬元。

漣水縣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馬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通過轉賬等方式轉移資金,并購買有價證券,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洗錢罪。遂依法以馬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

說法:2021年3月1日后自洗錢也犯洗錢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帳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在經《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修改之前,洗錢罪的行為主體僅限于給上游犯罪分子實施洗錢的行為人。經《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條修正,刪除了原法條中的“明知是”“協助”等用語,將“自洗錢”行為也納入洗錢罪的處罰范圍。即洗錢罪不僅處罰給上游犯罪人實施洗錢的行為,還包括上游犯罪人自己實施洗錢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收受賄賂后為逃避資金監管和處罰,通過現金存入他人賬戶、多個銀行賬戶間轉賬、將受賄款轉換為理財產品等方式實施洗錢行為,其行為符合經《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雖然被告人馬某大部分受賄款均通過上述方式被隱瞞來源和性質,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實施,故法院僅對2021年3月1日后馬某通過上述“自洗錢”行為隱瞞來源和性質的45萬元受賄款以洗錢罪定罪處罰。對于馬某在2021年3月1日前實施的“自洗錢”行為,因原刑法條文并不處罰“自洗錢”行為,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馬某在2021年3月1日前實施的“自洗錢”行為不構成犯罪。

通訊員 ?付禮彬 ?方芳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 朱鼎兆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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