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戲公司用戶365天不登錄可刪號?法院:條款無效

2022-12-20 17:19:38    來源:揚子晚報    

“用戶365天未登陸,游戲公司有權刪除其賬號及相關數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游戲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并認定游戲公司所給出的格式條款超過了必要限度,對用戶主要權利的限制并不合理,因此認定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不提供解綁服務

長時間未登陸還要被刪號?


(資料圖片)

2020年1月,小王下載并注冊了一款熱門手機卡牌游戲并前后充值4千余元購買道具等。2020年5月,小王想換綁一個新手機號,但未能成功。咨詢客服后,客服表示,“暫時不支持解綁,之后會進一步優化和改善,抱歉。”

小王隨即查看了該游戲《常見問題》及《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發現諸多不合理之處。例如在《常見問題》中寫道:“為了保證您的賬號安全,已綁定的第三方賬號無法更換或解除綁定。”而《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中則規定:“用戶充分理解并同意,為高效利用服務器資源,如果用戶長期未使用游戲賬號登錄游戲,公司有權視需要,在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對該賬號及其賬號下的游戲數據及相關信息采取刪除等處置措施,上述處置可能導致用戶對該游戲賬號下相關權益的喪失,對此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小王認為這些規定侵犯了正常用戶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前述兩款條款內容無效,并要求游戲公司提供游戲賬號更換和解除手機號、微信等綁定的服務。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游戲公司將服務協議內容中的“長期未登陸”該更為“連續365天未登陸”。在訴訟中游戲公司已提供解綁服務,小王也已實現解綁。故本案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刪除休眠賬號”條款是否有效上。

法院:屬于無效條款

一、二審均判游戲公司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小王與游戲公司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游戲公司向用戶提供游戲服務系其主要義務。用戶享有享受運營商提供游戲服務的權利。該休眠賬號刪除條款顯然限制了用戶的權利。本案中,游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因休眠賬號管理運營負擔過重,而刪除用戶賬戶帶來的嚴重后果卻顯而易見。況且游戲公司在用戶連續一年不登錄游戲便直接刪除賬戶,所設期限不盡合理,處置方式也缺乏交易之誠實信用。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小王與游戲公司簽訂的《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中刪除休眠賬號條款無效。

一審判決后該游戲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訴。游戲公司認為,刪除休眠賬號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多數用戶的利益,打擊黑產批量注冊的賬戶等。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關于休眠賬號的刪除條款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法院認為,從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看,休眠賬號刪除條款并非打擊“網絡黑產”的唯一手段,且休眠賬戶與“網絡黑產”之間并無直接的關聯性,游戲公司以此為由限制小王的主要權利,并不合理;并且,游戲公司未舉證因休眠賬號所致運營成本增長及游戲體驗影響程度,足以達到必須通過刪除賬戶的方式來解決,故游戲公司據此限制游戲用戶的主要權利不合理。據此,上海市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合理

本案主審法官蔣慶琨表示,本案主審法官蔣慶琨表示,在國內各大網游公司推出的網絡游戲中,休眠賬戶刪除條款普遍存在,其效力如何認定對于規范網游市場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關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民法典》第497條對原《合同法》40條之規定進行了完善,對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法律并全部予以否定評價,該類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合理。如何把握“是否合理”的認定標準,是司法實踐中需要準確把握的問題。

如何設定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系當事人締結合同之自由,一般情況下,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但格式條款具有事先擬定、排除協商的特征,這使得格式合同提供方在交易中天然具有優勢地位。如何認定限制是否合理,在法律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應結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交易習慣、合同目的等進行綜合判斷。格式條款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交易習慣或者使相對方合同目的落空,可以認為限制不合理。本案中,休眠賬號條款有違公平原則,也產生游戲玩家合同目的落空之風險,據此,法院認定該條款的限制不合理,應屬無效。

律師:不提供解綁服務、強制刪除休眠賬號

均有違《民法典》相關規定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刪除休眠賬號”條款這一條款加重了游戲用戶的責任,限制了游戲用戶的權利,根據《民法典》 第49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因此該條款實屬無效。

趙良善還指出,本案中小王解綁、換綁一個新手機號是小王的權利,而游戲公司中的《常見問題》表明不支持解綁,意味著游戲公司限制了小王的權利,同樣違反上述《民法典》 第497條規定,故該條款也是無效的。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姜天圣 沈昭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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