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出臺了《鄭州市聚集性活動疫情防控實施細則》,對各類聚集性活動的組織舉辦進行了規范。該規定已于當日開始實施。
這些情形不能舉辦線下聚集活動
劃定高中低風險區域或有本地病例的區縣(市)
無疫情防控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的
未經市委、市政府或主管行業部門批準的經貿類聚集性活動
未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非經貿類聚集性活動
未經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批準的涉外活動
這些人員不能參加聚集性活動
健康碼異常人員
活動前10天內有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旅居史的
活動前10天內有高中低風險地區所屬區縣(市)旅居史和有陽性病例所在區縣(市)旅居史人員(直轄市陽性病例所在鄉鎮街道)
活動前10天內有密接、次密接等風險人群接觸史的
活動前10天內有發熱或呼吸道癥狀的
無有效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人員
線下單場次超過100人的活動必須報備
這里講的聚集性活動是指常態化疫情防控期間,舉辦的各類會議、會展、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節會、考試、婚宴、喜宴、壽宴、喪宴、廟會、慶典、集市、聚眾棋牌和景區景點內的廟會燈會、民俗活動、文藝演出、餐飲等一系列人群聚集性活動。
按照“誰組織、誰負責,誰承辦、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管控各類聚集性活動。
線下單場次100人以內的聚集性活動,由主辦單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嚴格執行防控措施。
單場次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活動,由主辦單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報鄉鎮(街道)疫情防控部門備案。
單場次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活動,經鄉鎮(街道)初審后,報縣(市、區)級疫情防控指揮部審批。
單場次2000人以上的活動,由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評估審核通過后上報省級指揮部備案。主辦方或承辦方應在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向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報送相關審批材料。
農村舉辦紅白喜事聚餐須提前報備
堅持“紅白事簡辦、非必要不舉辦”的原則,嚴控農村地區的聚集性活動。無承辦方、自行舉辦的喪宴、喜宴、壽宴等,每餐不超過50人,須提前向屬地社區(村)報備,外地返回參加人員要掃自然村場所碼,查驗健康碼、行程卡和核酸檢測證明。
屬地社區(村)要嚴控廟會集會、展覽促銷、宗教活動、婚喪嫁娶等聚集性活動規模,報縣級防控指揮部批準后舉行,且須組織專班人員監督落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嚴格清潔消毒等防控措施。
對聚集性活動失控漏管的要追責
各類聚集性活動因防控不力造成疫情傳播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個人未按照規定規范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屬地疫情防控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評估和監管督導機制,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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