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引領 為搶救生命保駕護航:全球今亮點

2023-04-20 09:47:12    來源:大洋網    

新修訂的《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充分踐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聚焦群眾健康關切,凝聚各方智慧,補齊短板弱項,著力解決急救醫療領域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日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相關問題接受記者采訪。

記者:《條例》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資料圖】

答:《條例》于1996年制定,自實施以來,對規范我市社會急救醫療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條例部分內容已難以有效滿足人民群眾對社會急救醫療的現實需求:一是2021年5月的局部疫情給廣州市衛生應急急救體系帶來了較大沖擊,反映出原有的急救醫療體系難以有效應對重特大突發事件和復雜情況下緊急醫學救援任務。二是與“社會大急救”的時代理念不相契合,原條例所規定的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的主體范圍較窄,未充分調動社會急救力量。在緊急醫學救援時,需要多方力量和各方專業人員的共同支持合作。三是社會公眾急救醫療的相關內容欠缺,難以滿足現實需求,需補充完善公眾急救培訓、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有關社會公眾參與急救的內容。市人大常委會在啟動立法后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將修訂《條例》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推動解決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進一步暢通院前急救生命通道,以法治為搶救生命保駕護航。

記者:對于疑似傳染病需要特殊防護的急危重癥患者的救治,《條例》有無相應的保障機制?

答:新修訂的《條例》總結了廣州市在抗擊疫情中好的經驗做法,完善了社會急救醫療管理的制度設計,首次將全鏈條做好傳染病患者或疑似傳染病患者的院前醫療急救寫入法規,切實保障群眾看病就醫需求,是本次修訂最大亮點。《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急救醫療指揮機構、“120”急救網絡醫院、區域急救醫療中心或者急救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收或者延誤救治疑似傳染病需要特殊防護的患者。發生拒絕接收或者延誤救治患者的,急救醫療指揮機構、衛健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協調處理,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避免在疫情防控中出現“120”急救不及時、醫療機構拒絕接收或者延誤救治患者的情況。

記者:人民群眾最關心的急救呼救電話及時接通、醫生更快到達等問題,《條例》作了哪些制度提升,讓急救更快、更準、更高效?

答:“時間就是生命”,急救反應時間確實是大家最為關注的問題,是急救成功的關鍵,也是這次修訂的重點問題之一。為有效貫通“急”與“救”各環節上的堵點,《條例》進一步優化了以下制度:一是進一步提升120指揮調度的能力和水平。《條例》明確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120”呼救電話10秒內接聽的要求,合理設置相應數量的“120”呼救線路和科學配備相應的指揮調度人員。要求指揮調度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能夠協調處理急救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設置了專職調度崗,及時指揮處理120急救車出車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特殊情況。二是提高急救快速反應水平和標準。《條例》將“120”急救網絡醫院、區域急救醫療中心或者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直屬急救站派出“120”急救車輛的時間由4分鐘縮短到3分鐘,將急救人員在途中因故預計不能到達急救現場應當立即向急救醫療指揮機構報告的時間由20分鐘縮短到15分鐘。三是加強部門聯動。《條例》規定急救人員途中遇到交通擁堵,或者急救人員無法進入現場開展急救等情況,可以請求公安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的協助。總之,通過不斷優化資源配置,縮短急救半徑,加快響應速度,多部門密切配合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等制度設計,爭分奪秒將急救人員送到患者身邊,再爭分奪秒將患者送至醫院。

記者:現在大家的自救互救意識在增強,對急救常識的學習越來越重視,請問《條例》對普及急救知識、技能和開展自救互救有哪些規定?

答:在救護車到達前,公眾參與急救是“急救鏈”重要的一環。社會急救和公眾自救、互救的及時有效銜接,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條例》為構建社會大急救體系提供人員保障和設施保障。一是擴大急救培訓普及面。《條例》規定建立公眾急救培訓體系,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面向社區、農村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政務服務人員等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參加急救培訓。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等組織開展應急救護培訓和應急救護志愿服務,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專項補貼等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急救力量建設。二是大力宣傳自救互救知識。《條例》規定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刊播社會急救醫療公益廣告,向公眾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普及急救醫療知識和技能,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急救。規定鼓勵具備急救能力的個人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探索建立志愿者參與社會公眾急救工作機制,探索建立醫療急救志愿者呼叫平臺。

記者:《條例》對保障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硬件設施有無配套支持,如對“救命神器”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等的配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在最佳搶救時間“黃金4分鐘”內,對心臟驟停患者進行AED除顫和心肺復蘇,能顯著提高后續的搶救成功率。因此,在重點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AED),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條例》明確規定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體育場館、風景旅游區等場所的管理單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企業,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大型工業企業等,應當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配備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公共場所急救器械、藥品配置指導目錄。政務服務大廳、機場、火車站、學校、體育場館、養老服務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單位應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和配置規范,建立自動體外除顫器電子地圖、導航和遠程管理系統,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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