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記者從水務部門獲悉,《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下稱《辦法》)將從今年10月1日期實行,節水先進單位最高獎勵2萬元,節水先進個人最高獎勵2000元。
分別對節水先進單位和個人作出獎勵
目前廣州水價體系已比較完備,居民實行了階梯水價,桑拿、洗車等高耗水行業實行了較高的特種水價,社會單位實行了非居民超計劃累進加價,均具有促進節水的價格杠桿作用。隨著社會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為體現“節獎超罰”的公平原則,探索建立節水獎勵機制已成為廣州節水管理工作的重要議題。
【資料圖】
《辦法》立足廣州,借鑒其它城市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分別對節水先進單位和個人作出獎勵規定,共有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資金來源、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申報要求、評審主體與程序、執行部門與解釋權等。
《辦法》明確,將對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市水務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廣州節水獎勵機制的建立仍處于探索階段,獎勵范圍適宜漸進擴展。同時為體現客觀、公平、公正的獎勵原則,《辦法》將節水先進單位的獎勵條件確定為:獲得廣東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榮譽稱號的非居民用水戶。本市水務部門主要負責核實單位用水戶的申報資格,避免在獎項評審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節水先進個人的獎勵條件確定為有下列行為的個人·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在推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獎勵對象主要是從事節水科研、管理、宣傳等具體實務工作的個人,這是與《辦法》推動節水型城市、節水載體建設等主要立法目的相適應的。
舉報嚴重浪費用水不列入獎勵范圍
與此同時,獎勵對象未包括“舉報和制止嚴重浪費用水和擅自取水行為"的個人,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嚴重浪費用水行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難,此前也未有這方面的工作實踐,故暫不列入獎勵范圍;二是廣州市自來水公司等供水企業已實行違章用水行為舉報獎勵,其中包括舉報私拆消防栓等擅自取水行為,其與《辦法》以財政經費為獎勵資金來源相比,具有獎勵及時、激勵效果顯著、公眾參與性強等優勢,更適合作為該類獎勵的主要形式。
獎勵標準方面,該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調研,其它城市的節水獎勵標準從數千至數萬元不等,條件也不盡相同。為體現“重在鼓勵”,《辦法》確定廣州獎勵標準為:節水先進單位最高獎勵2萬元;節水先進個人最高獎勵2000元;并對節水先進單位獎項分檔,按照上年度用水規模分為兩檔: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下(含一萬立方米)的單位,按1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按2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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