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近日,記者從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獲悉,58歲的曹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第4天,被繼子要求放棄房產繼承,房產歸繼子所有。
據曹女士介紹,她和丈夫婚后沒有親生子女,但是丈夫有一對親生兒女,也就是曹女士的繼子繼女。曹女士稱,繼子在三歲的時候曹女士便參與撫養,直至成人。2016年曹女士夫婦倆給繼子買了房,并將房產登記在繼子名下,房貸也是曹女士夫婦倆幫忙還,直到2018年結束房貸。曹女士稱期間繼子沒有供房貸。
幾年前,曹女士的丈夫因車禍不幸去世。在丈夫去世后第4天,繼子要求曹女士放棄繼承他們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并稱自己將繼承房產。曹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財產和房產方面的遺產分割。
律師:若無遺囑等協議,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志愿者律師梁穎珍介紹,在該案例中丈夫去世前沒有立遺囑,或者其他關于處理遺產的協議等,因此在其身故后曹女士和繼子、繼女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如曹女士與其丈夫無婚內財產約定的,則丈夫的財產中應先分割出二分之一歸為曹女士的個人財產。剩余的二分之一財產才作為丈夫的遺產,由曹女士和繼子繼女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遺產份額。據此,可知丈夫的財產中三分之二屬于曹女士,六分之一屬于繼子,六分之一屬于繼女。關于房產歸屬問題,2016年夫妻雙方為成年的繼子出資買房,并將房產登記在繼子名下,可視為父母對成年子女的贈與。房產應為繼子的個人財產,不因曹女士丈夫去世而發生繼承。但曹女士為繼子償還房貸部分的款項,可以要求繼子還給曹女士。
關于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繼承問題,法律上都是如何定義的?梁穎珍表示,“對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繼承問題,關鍵點就是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在本案中,繼子在其三歲的時候曹女士便參與撫養,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成立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梁穎珍表示,繼子應對曹女士履行贍養義務。如果曹女士與丈夫結婚時,繼女未滿18周歲且接受了曹女士的撫養和教育,則繼女也應當對曹女士履行贍養義務。
社工:親子關系的維護,需要雙方共同努力
“在目前繼父母和繼子女相處之間,容易由于原生的血緣問題,情感上容易有隔閡。”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譚社工表示,親子關系是雙向的,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的維護需要雙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繼父母需要更用心對待繼子女,逐步建立親子關系。另一方面繼子女也需要更多了解,放下內在的擔心,與繼父母逐步建立情感關系。“親子關系的維護需要雙方都愿意踏出一步,相互回應去逐步建立。”譚社工表示。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楊朝露
通訊員: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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