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機場廣告效果,投放合同能否解除法院這樣判……

2022-04-21 05:47:53    來源:揚子晚報    

在機場投放廣告是很多商家青睞的宣傳方式,但在疫情暴發期間人流量銳減甚至機場關閉,廣告宣傳達不到商家的預期目的,簽訂的廣告合同能解除嗎?

4月2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兩起疫情期間機場廣告投放合同的履行糾紛,這兩起案件的案情看起來差不多,判決結果卻完全不同。法官表示,在裁判此類案件時,法院主要以合同目的能否實現作為合同是否應解除的評價標準。

案件一:

這種情況,法院認為有權解除廣告發布合同

2019年1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公司簽訂《機場媒體廣告業務發布合同》,約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于武漢天河國際機場到達層包柱燈箱發布宣傳廣告,發布期間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因疫情原因,武漢市宣布于2020年1月23日10時起,武漢天河機場等公共交通停止運營。甲公司發函要求終止《機場媒體廣告業務發布合同》,乙公司拒絕并繼續履行該合同至2020年7月31日。雙方對合同解除時間及應付廣告費商議不下,乙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A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1日廣告發布費108.75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認為,武漢天河機場因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而關閉,進而導致甲公司通過發布廣告提高和擴大自身知名度、樹立和宣傳自身形象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院認為,該案屬于該條款的情形,故甲公司有權據此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僅需支付乙公司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廣告發布費16.7萬元。

案件二:

這種情況,法院酌定降低原合同廣告發布費

2019年5月,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廣告業務發布合同》,約定丙公司委托乙公司于北京大興國際機場發布宣傳廣告,發布期間為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

后因疫情原因,北京大興機場人流量銳減,丙公司多次向乙公司發函要求終止《廣告業務發布合同》,乙公司拒絕并繼續張貼發布廣告,同時要求丙公司盡快安排付款。雙方協商無果,乙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丙公司支付廣告發布費972.5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認為,北京大興機場在2020年疫情期間并未關閉,雖然客流量有所減少,但仍能起到廣告發布的效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尚不足以致丙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丙公司在其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情況下向乙公司發送的函件,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效果。

法院同時認為,機場客流量減少勢必對廣告宣傳實際效果產生一定的影響,若仍按原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廣告發布費,對丙公司有失公平。法院在考量疫情對案涉合同履行客觀影響的基礎上,將原合同約定的廣告發布費972.5萬元酌定調整為622.5萬元。

【法官說法】

合同是否應解除?要看合同目的能否實現

這兩起案件的案情看起來差不多,且都是涉及疫情期間機場廣告投放合同的履行糾紛,但是法院的判決結果卻完全不同。法官介紹,在判決時,法院主要以合同目的能否實現作為合同是否應解除的評價標準。

在第一起案件中,機場因疫情關閉,商家投放的廣告自然起不到宣傳的效果,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合同應當解除。而在第二起案件中,受疫情影響,機場客流量減少,但合同目的仍可部分實現。此時,疫情雖不能構成解除合同事由,但應綜合考量宣傳效果、合同履行目的等因素,對廣告發布費予以酌減,適當調整相關費用,以防出現雙方利益失衡的問題。

法官表示,當前新冠疫情已趨常態化,對商事活動的影響亦滲透至方方面面。在處理涉疫情商事糾紛時,法院既要促進合同履行及經濟秩序的好轉,亦要降低疫情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因此,當事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要求解除合同,應根據疫情或防控措施對于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影響程度,在個案中予以綜合評判。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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