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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保險行業經營,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實現保險糾紛源頭治理,7月5日,南通崇川法院召開保險糾紛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介紹近三年保險糾紛的相關審理情況,以及三年保險糾紛典型案例。
白皮書顯示,2020年至2022年,崇川區保險糾紛處于高速增長態勢。其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占比始終保持在30%以上;大類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數量及占比增長顯著,自2021年起占比超過50%;大類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數量明顯低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呈逐年下降趨勢。
白皮書顯示,近三年,保險糾紛呈多樣化、復雜化、群體化發展,主要表現在投保方式向“線上”轉變、保險產品多元發展、保證保險糾紛增幅較大、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基礎法律關系日趨復雜化、涉車險糾紛化解難度加大、人身保險出現“代理退保黑產”亂象等六大特點。
針對保險糾紛呈現的新特點,崇川法院通過打造專業團隊、延伸審判職能、前移解紛端口、釋放共建效能等手段,不斷提升審判質效、優化營商環境,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作用。接下來,該院將打通保險消費者反映問題、權利救濟的雙向渠道,定制保險機構、保險消費者的專屬普法服務等,為構建和諧穩定的保險市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當天,還發布了三年保險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保險公司與汽車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據了解,王某購買某汽車公司生產的小型客車一輛,并為該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保險期間內,該車在停放過程中發生自燃起火,產生維修費105616元。事發后,保險公司委托某鑒定機構對案涉車輛起火原因進行分析鑒定,鑒定機構認為案涉車輛起火與儀表臺左側內部靠近中央扶手位置發生電氣故障有關。經協商,保險公司與王某就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達成協議,并在賠付保險金105616元后,取得王某的追償權,以案涉車輛存在產品質量缺陷為由,要求某汽車公司賠償105616元。訴訟過程中,某汽車公司提交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出具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及車輛現場照片三張,認為案涉車輛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不存在質量問題,起火原因不排除系車輛的室內儀表處安裝行車記錄儀并加裝導線,以及在起火前發生過碰撞所致,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崇川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基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向某汽車公司主張損失賠償,需舉證證明案涉車輛發生火災的唯一原因是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但保險公司的舉證未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目的。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保險公司所舉證據,認為難以推定火災系車輛質量問題所致,該事實認定并無不當,據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難以成立,不予支持。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現有法律雖對保險人基于產品責任侵權代位求償的舉證責任分配未有明確規定,但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業經營者,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及理賠經驗,不同于產品購買者在舉證方面的弱勢地位,其與汽車生產者的舉證能力相當,應當就產品存在的缺陷、損害的發生及存在的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唯一因果關系承擔初步舉證責任。保險公司在面對此類糾紛時,應當及時掌握第一手事故資料,妥善保管涉事車輛,精準把握產品質量鑒定的關鍵點,在糾紛發生前最大程度的預防舉證不能的風險。
通訊員 陶心怡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朱亞運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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