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承包戶與村集體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約定要求生態養殖、保護環境,然而實際卻多次因養殖廢水、廢氣污染環境被環保部門處罰,村集體以養殖戶違約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落下帷幕。法院認定承包戶未按約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構成根本違約,且違反綠色原則,合同應予解除。
張某長期從事蛋鴨養殖。2019年6月,經人介紹,張某與某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約定承包當地218畝土地用于蛋鴨生態養殖,養殖廢水不得直排、不得影響周邊環境。合同簽訂后,合作社將案涉土地交由張某進行養殖活動,但張某未按照生態養殖要求,先后因污染環境被環保部門兩次處罰,并多次被周圍群眾投訴。
張某被處罰后,僅僅通過承包了周邊土地從事蓮藕等的種植活動以緩沖,但廢水依然是未經處理直接流入周邊自然河流。村合作社認為張某的養殖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違反合同約定,合作社以養殖戶違約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海安法院一審認為,案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確約定張某應從事生態養殖,不得污染周邊環境。也就是說生態養殖、保護環境的義務,均屬案涉合同中張某應履行的主要義務。然而,市生態環境局的兩次處罰決定以及周圍群眾的數次投訴足以認定張某存在廢水直排自然河流的現象,未履行生態養殖、無污染的重要約定。且相關環境污染一直未能尋求到有效解決辦法,繼續讓其從事蛋鴨養殖存在讓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的風險。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海安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張某恢復原狀、返還土地。
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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