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OR惡意訴訟?這起上市公司“互掐”案件中,原告被認定“濫用權利”,惡意訴訟

2023-04-27 10:35:44    來源:揚子晚報    

4月26日,是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在無錫,一起兩家上市公司因專利侵權而引發的官司——佛山市某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無錫某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開庭,并當庭宣判,兩家上市公司因知識產權“掐架”,引發關注。該案系無錫知產法庭審理的第一例反訴惡意訴訟案件,無錫市市場監管部門及部分企業代表等30余人旁聽庭審,無錫中院黨組書記、院長錢斌擔任審判長。

案件開庭審理。


【資料圖】

原告佛山市某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系深交所創業板A股上市公司,其以被告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訴請被告無錫某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300萬元。被告系新三板上市公司,其認為原告系惡意訴訟并提起反訴,要求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40萬元。

庭前,合議庭組織了多次證據交換和調解工作。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被告所提出的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以及原告是否構成惡意訴訟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及辯論。經過合議庭評議,認定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缺少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多個技術特征,兩者技術特征未形成一一對應,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故被告不構成專利侵權,無需承擔原告訴稱的賠償責任。

案件開庭審理。

同時,原告與被告有著直接的競爭關系,在提起訴訟前知曉其專利權處于不穩定狀態及被告產品不構成侵權的事實,其利用被告處于上市培育期的關鍵時機提起本案訴訟,目的是逼迫被告中止上市審核,阻礙被告上市進程,以此打擊競爭對手,其訴訟行為并非正當維權而是濫用權利。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有權在反訴中要求原告承擔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其他損失可另行主張。

法庭據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原告向被告賠償合理開支40萬元;并在《中國資本市場服務平臺》發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

據悉,近年來,一些知識產權權利人明知其權利缺乏正當基礎,卻以維權的幌子提起訴訟,以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這種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影響了民事主體依法正常行使權利。

案件主審法官李駿表示,該案判決認定原告提起訴訟的行為系濫用權利的惡意訴訟,是對此類涉及知識產權的虛假、惡意訴訟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能夠有效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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