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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4月13日訊(通訊員 王娟 臧浩 記者 劉瀏)2022年8月26日,某地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22年一、二季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車間門口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進行自行監測,2022年1至6月,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對雨水排口的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進行自行監測。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鑒于該單位現已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罰款2.18萬元。
排污單位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是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按要求進行自行監測可以為企業環境管理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撐。通過本案的處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排污許可的幫扶,引導排污單位主動履行排污治理主體責任,認真落實排污許可管理各項要求,支持企業依法依規發展。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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