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時快訊】父親離世母親丟下幼子離家出走,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

2023-03-29 16:30:37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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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離世,母親不顧4歲的幼子離家出走杳無音訊,是否可以撤銷母親的監護人資格?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依法判決撤銷生母李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村委會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李某與趙某2011年生育一子小趙。2015年6月,李某因與趙某不和離家出走,此后一直杳無音信,對小趙不聞不問。之后,小趙的祖父母相繼離世。2021年10月,趙某因病去世,小趙由所在村委會照顧。

因李某怠于履行監護人資格,村委會為保護小趙身心健康成長,確保小趙得到妥善監護照顧,于是起訴至法院,申請撤銷李某對小趙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村委會為監護人。

該案審理過程中,海安法院經調查了解到,村委會不僅資助小趙上學,亦派專人照顧其衣食住行。征求本人意見時,小趙也愿意由村委會來照顧自己,而小趙的其他親戚均表示不愿擔任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趙的母親李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且也未盡到撫養小趙的義務。為保護未成年人小趙的合法權益,村委會作為法律規定的組織,向法院申請撤銷被申請人李某的監護人資格,符合法律規定。綜合考慮本案案情、申請人意見以及小趙意愿等情況,法院認為,村委會申請由其擔任小趙的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其健康成長,于是依法作出判決,撤銷李某作為小趙監護人的資格,指定村委會擔任監護人。

法官介紹,作為法定監護人,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民法典》第36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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