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女士前往整形美容機構隆鼻,選擇由“鼻整形專家”、該院院長為其進行手術。洪女士在手術后覺得效果不佳,交涉過程中竟發現該院長沒有行醫資格,于是她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對手術費用“退一賠三”。日前,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支持了洪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醫療美容糾紛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醫美服務提供者如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
不滿院長隆鼻手術效果,發現其竟無行醫資格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1年10月,洪女士在某熱門網絡平臺看到一家美容整形醫院的宣傳資料后,前往進行咨詢。她看到該醫院發布的宣傳文章,稱院長賈某系“鼻整形院長集團簽約醫生、中整協鼻美學專委會專家團專家”“鼻整形醫生集團聯合創始人,中青年醫生的杰出代表,創造了鼻整形雙子塔鼻綜合技術”等。
洪女士基于對上述宣傳的信任,決定由賈某負責其隆鼻手術,并繳納了1000元預約金。
一個月后,洪女士來到該美容整形醫院進行隆鼻手術,并支付相關費用14000元。但洪女士覺得手術效果不佳,溝通過程中,她注意到在病歷等材料上簽字的醫生并非賈某,因此懷疑其并無行醫資格。
經核實,賈某居然真的連行醫資格都沒有,于是洪女士訴至江寧開發區法院。
醫院辯稱醫美手術不適用效法規定,法院未采納
在法庭上,洪女士表示,該美容整形醫院以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人對外做虛假宣傳,導致自己產生錯誤認識而與其建立了合同關系,醫院此舉構成欺詐。她認為,該醫院應退還自己手術費用,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賠償三倍手術費用。
醫院方面則辯稱,雙方之間是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洪女士并非該法規定的消費者,醫院也不是該法規定的經營者。賈某雖然沒有行醫資格,但為洪女士做手術的是另一位具備行醫資格的醫生。至于美容效果則屬于人的主觀認知,并無客觀標準,洪女士認為手術效果不佳要求退費沒有依據。
醫院方面請求法院駁回洪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江寧開發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洪女士是為了滿足自己對美的追求這一生活需要,才到整形美容醫院接受服務,洪女士具有消費者的特征。醫院經營生活美容等服務的經營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潤,也具有經營者的特征。
因此,雙方的法律關系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洪女士有權依據該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院:構成欺詐,退還手術費并支付三倍賠償
那么,為洪女士做隆鼻手術的到底是賈某還是另一名具有行醫資格的醫生呢?
洪女士舉證的其與醫院的溝通錄音已經可以證實她的隆鼻手術是由賈某進行的。醫院否認該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但法院釋明并分配舉證責任后,醫院仍堅持表示不申請對該錄音證據進行鑒定,且稱無法通知賈某到庭接受調查。因此,法院認定醫院應當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洪女士的該項主張及證據依法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該整形美容醫院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在手術時隱瞞相關人員不具備執業資質的情況,均構成欺詐。同時其不顧消費者健康安全,以不具有醫生執業資質的人員為洪女士手術,違法違規,行為性質惡劣。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令該整形美容醫院向洪女士返還手術費用1400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42000元,合計56000元。
法官:應簽訂書面合同,選擇正規資質醫美機構
近年來,醫療美容服市場迅速擴張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糾紛。面對醫美亂象,消費者應該如何有效維權呢?
江寧開發區法院法官張娟表示,醫療美容糾紛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醫美服務提供者沒有相應資質從事醫療美容服務,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據此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她提醒,消費者應與醫美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對方的權利義務。此外,消費者還需保存好發票、轉賬記錄、手術單、溝通記錄等能證明存在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關系以及實際履行情況等證據,以免面臨發生爭議時無法證實基本事實的情況。
張娟還提醒,消費者在進行醫美項目、選擇醫美機構時,不要盲目相信網上的種草、分享。一般來說,前往有正規資質的醫美機構接受服務相對更有保障。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江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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