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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吳江開辦線纜公司的李總遇上了點煩心事,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其妻子是公司財務負責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不僅手續繁瑣,周期還長。為了幫助公司渡過難關,李總和妻子崔某一合計,決定向當地村上百姓借錢,并承諾利息高于銀行。一傳十,十傳百,很多人主動找到李某,提出將錢借給他。雖然李某將借來的錢都用于公司發展,但因經營不善,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不僅不能兌現說好的利息,連老百姓的本金都賠了進去。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追討欠款。李某想著自己確實將資金都用于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只是目前公司虧損,實在是沒錢,并沒有觸犯刑法,直到公安機關找上了門,才知道自己犯了多大的錯。
經審查,李某在擔任吳江區某通信線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期間,和本公司財務人員崔某預謀后,在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情況下,以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為由,約定高額利息,在蘇州市吳江區向38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330余萬元用于自己公司的生產經營,后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
檢察機關以吳江區某通信線纜有限公司、李某、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該公司被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李某、崔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檢察官提醒,企業融資困境是中小企業面臨的一道難題,但同時應重視一般民間借貸行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的界限。未經批準吸收資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則不構成該罪。中小企業應重視拓展融資渠道、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避融資領域法律風險。
通訊員 趙丹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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