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銀行賬戶被申請凍結,對方訴請被駁回可要求賠償嗎? 環球看點

2023-02-28 20:38:18    來源:揚子晚報    

民事訴訟中,原告申請保全凍結被告的銀行賬戶,但其訴請最終未被法院支持,被告可以據此要求對方賠償嗎?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銀行賬戶被申請凍結,起訴要求賠償利息

2021年5月,王偉因民間借貸糾紛,將吳斌及其女兒吳麗訴至法院,要求吳斌、吳麗承擔還款責任,并申請法院凍結對方銀行賬戶資金223萬元。因吳斌賬戶內的資金只有幾十元,法院實際凍結了吳麗銀行賬戶里的資金223萬元。其間,吳麗曾口頭對此保全裁定提出了異議。


(資料圖)

同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吳麗非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于是判決駁回針對吳麗的訴訟請求,判決由吳斌承擔還款責任。此案之后經歷了上訴,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判,法院裁定解除了對吳麗的相關保全措施。

此后,吳麗訴至法院,主張王偉存在錯誤保全行為,應賠償其利息損失,利息損失系按一年期LPR利率計算。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麗的訴訟請求,吳麗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

法院:這種情況不具有主觀上的可責性

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長貢永紅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偉是否存在錯誤保全行為;如存在,是否應當賠償吳麗因錯誤保全行為造成的損失。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吳麗系已生效民事判決中認定的還款義務人吳斌的女兒,申請財產保全人王偉在該案提供了《還款協議》,證明吳麗有使用案涉被保全賬戶代收吳斌工程款的情形,該賬戶與還款義務人吳斌的資金具有牽連性。因此,王偉申請對吳麗、吳斌的銀行賬戶一并進行查封,有一定的事實依據。

王偉在該案中申請法院查封的金額包含本金和利息,其在起訴前也不可能準確預見其訴訟主張能在多大程度上獲得法院支持,其申請保全相關當事人賬戶上與訴請金額相當的財產不具有主觀上的可責性,不能因為其訴訟請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認定其申請錯誤。

法官:銀行正常結算利息,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吳麗銀行賬戶被保全產生的法律效果在于限制其對賬戶中資金的處分行為,銀行正常對賬戶資金結算利息,因此其主張按照一年期LPR扣除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后所得金額計算其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對于吳麗關于王偉存在錯誤保全行為并應當賠償其損失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長貢永紅表示,民事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亦是當事人為保障權利實現的方法之一。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獲全部支持,并不當然意味其財產保全行為錯誤,認定財產保全行為是否錯誤需考量申請人是否具有主觀上可歸責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寧法宣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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