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合伙繁育的賽鴿參賽奪冠,16萬元獎金應該如何分配,這只獲獎賽鴿又該歸誰所有?日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樣一起糾紛案件。法官提醒,個人合伙往往較為隨意,為防止發生糾紛后互相爭執,建議合伙人之間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明確約定相關事項。
兩人繁育信鴿參賽,因為獎金對簿公堂
(資料圖片)
王軍與劉華都是信鴿愛好者,飼養的信鴿經常參加各類賽事,王軍以“白鴿王子”參賽,劉華以“劉華鴿業”參賽。2020年3月,江蘇某國際賽鴿公棚大獎賽競賽規程對外發布,王軍便將自家的種公鴿送到劉華家,與劉華家的母鴿配對繁育參賽信鴿,并編定參賽信鴿足環號。
2020年9月,劉華向賽事組織方繳納了1800元參賽費,將編定足環號的信鴿送去參賽,登記鴿主為“劉華鴿業-劉華+白鴿王子”。
賽鴿公棚大獎賽如期舉行,經過激烈的角逐,這只信鴿最終獲得決賽冠軍,王軍參加頒獎現場并領取獎杯,16萬元獎金則被劉華領取。
王軍向劉華索要平分獎金,多次交涉無果后,一紙訴狀將對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華給付一半獎金8萬元;賽鴿歸劉華所有,劉華給付其賽鴿折價款1.5萬元。
在法庭上,劉華則辯稱,兩人之間不存在合伙參賽,案涉賽鴿也并非屬于雙方共有。雖然登記鴿主為“劉華鴿業-劉華+白鴿王子”,但這是出于朋友關系免費讓王軍沾光擴大知名度,實際賽事中都是按自己參賽的鴿子各付參賽費,各領參賽獎金。
法院:系合伙參賽,獎金由兩人平分
對于雙方各執一詞,這16萬元獎金的分配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案涉賽鴿參賽時登記鴿主為“劉華鴿業-劉華+白鴿王子”,其中“白鴿王子”即是代表王軍參加比賽。根據行業慣例,賽鴿參賽的登記方式具有一定公示性,該登記能夠清楚表明王軍與劉華有共同合伙參加案涉比賽的意思表示,共同署名行為也意味著“共享利益、共擔風險”。
其次,雙方各自提供鴿子共同繁育行為屬于就合伙參賽各自提供實物,對于繁育出案涉賽鴿的作用必不可少且同等重要,可視為“共同出資”。雙方雖無書面合伙協議,但上述行為是認定雙方構成事實上合伙關系的重要參考因素。
再者,大獎賽頒獎儀式中,王軍亦參加頒獎現場并領取獎杯,該領取獎杯的行為能夠表明符合合伙關系中“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本質特征,雙方之間屬于合伙參加大獎賽,對于獎金也理應由雙方共同享有。
由此,法院認定雙方系合伙參加這次比賽。
至于案涉賽鴿,按照賽事組織方的規程,該信鴿以3萬元底價對外拍賣,收入的60%歸鴿主,30%歸舉辦方,10%作為拍賣組織費用。因無人參與競拍,劉華向賽事組織方繳納3萬元后將案涉信鴿取回,賽事組織方扣除40%費用后將剩余1.8萬元返還給劉華。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案涉獎金16萬元由王軍與劉華平均分配;賽鴿歸劉華所有,劉華給付王軍賽鴿折價款9000元。劉華不服提出上訴,宿遷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提醒:個人合伙不能隨意,應書面約定重要事項
對于本案,法官表示,主要產生糾紛的原因是雙方共同繁育的賽鴿參賽奪冠,卻因事先沒有約定如何分配高額獎金而產生較大爭議。
法官提醒,鑒于個人合伙往往較為隨意,為防止發生糾紛后互相爭執,建議合伙人之間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明確約定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期限、合伙事務的執行、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
對于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僅是基于相互“信任”而達成口頭合伙約定的,合伙人也應在合伙期間注重保留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合伙內部具體約定的相關證據,及時厘清合伙賬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免發生糾紛后影響彼此的信任與感情,并避免因未能盡到舉證責任而承擔敗訴風險。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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