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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的楊女士像往常一樣組織大家練習跳舞表演時,團隊里舞龍愛好者張先生突然發生意外,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張先生去世半個月后,他的家屬將“廣場舞”組織者楊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其它的相關費用60萬元左右。家屬認為,張先生倒地后,楊女士沒有采取急救措施。對此楊女士表示,不存在延誤急救,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救護車,120來之前,在路過醫生的幫助下一是做了人工呼吸,二是做人工按壓。審理該案的硚口區人民法院表示,事發后,楊女士完成了她認知范圍內的一些救治措施,而且楊女士組織廣場舞主觀上沒過錯。張先生的死因,為心源性猝死,屬于自身機能變化的結果,因此駁回張先生親屬的訴訟請求。
那廣場舞組織者不屬于群眾性活動組織者嗎?她不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嗎?其實,這個案子里的情形,不適用安全保障規則,適用《民法典》: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沒有證據證明楊女士存在過錯,不應當讓其擔責。張先生猝然離世,家屬可能也不一定就是為了錢,只想通過追責以慰亡靈。這于情可以理解,但于法難獲支持。法律作為指導和約束社會行為的準則,既要保護合法的權益不受侵害,也不可傷及無辜。自甘風險參加文體活動發生意外,其他活動參與者應當依法免責。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攝像 盧 ? ?婧 趙 ? ?晨
設計 肖 ? ?甜
剪輯 牟瑩瑩 (實習)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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