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醉酒乘客被司機棄于路邊后溺亡,平臺公司被判賠償18萬余元|環球熱門

2023-02-01 18:48:08    來源:揚子晚報    

2021年底,南通發生一起網約車司機將叫車的醉酒乘客棄于路邊并取消訂單,此后乘客不幸溺亡的悲劇事件。死者家屬認為司機和平臺公司對死亡負有責任,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起訴索賠87萬余元。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酌情確認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支付賠償款18萬余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就對旅客的救助義務作出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既是客運合同的附隨義務,也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

醉酒乘客被棄路邊溺亡,家屬起訴索賠87萬元


(相關資料圖)

2021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李斌(化名)在南通市某餐廳用餐,席間喝了不少酒。用餐結束后,李斌因醉酒操作手機不方便,便請餐廳工作人員幫忙用其本人手機在某網約車平臺APP下單約車。

網約車司機張偉接單后,駕車到達餐廳門口。隨后,李斌上車,車輛在原地停留數分鐘后李斌又打開車門。約五分鐘后,張偉從駕駛室開門下車,并扶李斌下車。下車后,李斌站立不穩當即倒地,張偉未作停留驅車離開,其間張偉自行取消訂單。

約三分鐘后,李斌從躺倒的地面掙扎站起,獨自沿河邊道路慢行。次日,李斌被發現在上車點旁邊的河道溺亡。李斌家屬認為司機張偉和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李斌的死亡負有責任,向崇川法院起訴索賠87萬余元。

庭審中,李斌家屬表示,張偉在網約車服務途中取消訂單,將處于深度醉酒狀態的乘客拋至路邊,導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其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賠償金額的70%賠償損失。李斌家屬還認為,平臺公司作為網約車司機的管理者,未盡到監管職責,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家屬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共同飲酒人的責任。

承運人責任由平臺承擔,酌情判賠1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司機張偉通過李斌含糊不清的言辭、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為,應當可以判斷對方已經陷入嚴重醉酒狀態,且處于危險狀況。但張偉未采取任何措施,沒有履行盡力救助義務,應當認定其存在過錯。

同時,李斌的死亡系飲酒過量、未能確保自身安全所致,張偉的行為并非導致李斌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僅對死亡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對于該案的責任認定,承辦法官錢徐寧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同時規定平臺可以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決定與駕駛員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以及對駕駛員開展有關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據此可見,網約車平臺對駕駛員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職責,駕駛員利用平臺接單從事的運輸服務,也屬于平臺的經營范圍并從中獲利,因此平臺應當承擔法定的承運人責任。因此法院認定,本案中駕駛員蔡某未能履行救助義務,因此而產生的承運人責任,應當由網約車平臺承擔。

結合事實情況和當事人過錯程度,崇川法院酌情確認被告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賠償款186489元。據悉,該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平臺公司已及時履行了判決義務。

法官:承運人有法定救助義務,且需“盡力”

在該案中,李斌最終死亡與其大量飲酒有直接關系,為何網約車平臺還需進行賠償呢?

錢徐寧介紹,《民法典》第822條就對旅客的救助義務作出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既是客運合同的附隨義務,也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而“盡力”的要求,更是強調承運人要做到力所能及。

對于救助義務的時間范圍和履行方式,既要能實現幫助乘客脫離或避免危險,也要防止對承運人苛以過重的責任。

首先,從救助時間范圍上而言,李斌上車后,張偉與之交談,發覺李斌嚴重醉酒,無法確認目的地,張偉便取消訂單。此時,李斌仍處在張偉控制的車輛之中,張偉理應采取措施,但其將李斌攙扶出車輛,棄于路邊而不顧,顯然不妥。

其次,從履行方式上看,對乘客李斌當時處于危險狀態的判斷,不超出司機張偉可以預見的合理限度。張偉完全可以采取應急報警并稍事照看、交由酒店照應等簡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事實上,張偉均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網約車平臺基于法定的承運人責任,應對司機張偉未履行盡力救助義務而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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