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將醉酒乘客棄于路邊并取消訂單
此后乘客不幸溺亡
網約車司機需要擔責嗎?
(相關資料圖)
沒有實際運輸乘客
便可以當做無事發生嗎?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市某餐廳用餐,席間飲酒過多。用餐結束后,保某因醉酒操作手機不方便,便請餐廳工作人員幫忙用其本人手機在某網約車平臺APP下單約車。
網約車司機蔡某接單后,駕車到達餐廳門口。隨后,保某上車,車輛在原地停留數分鐘后保某又打開車門。約五分鐘后,蔡某從駕駛室開門下車,并扶保某下車。下車后,保某站立不穩當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驅車離開,期間蔡某自行取消訂單。
約三分鐘后,保某從躺倒的地面掙扎站起,獨自沿河邊道路慢行。次日,保某被發現溺亡于上車點前河道。保某家屬認為司機蔡某和滴滴公司對保某的死亡負有責任,向崇川法院起訴索賠87萬余元。
庭審中,保某家屬認為,蔡某在網約車服務途中取消訂單,將處于深度醉酒狀態的乘客拋至路邊,導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賠償金額的70%賠償損失。平臺公司作為網約車司機的管理者,未盡到監管職責,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家屬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共同飲酒人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司機蔡某通過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辭、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為,應當可以判斷對方已經陷入嚴重醉酒狀態,且處于危險狀況,但蔡某未采取任何措施,沒有履行盡力救助義務,應當認定其存在過錯。同時,保某的死亡系飲酒過量、未能確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為并非導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僅對死亡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雖然蔡某未與平臺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但網約車平臺對駕駛員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職責,蔡某利用平臺接單從事運輸服務,亦屬于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范圍,平臺從中獲利,因此平臺應當承擔法定的承運人責任。本案中駕駛員蔡某未能履行盡力救助義務而產生的承運人責任,應當由網約車平臺承擔。
結合事實情況和當事人過錯程度,崇川法院酌情確認被告某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賠償款186489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平臺公司已及時履行了判決義務。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這既是客運合同的附隨義務,也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而“盡力”的要求,更是強調承運人要做到力所能及。對于救助義務的時間范圍和履行方式,既要能實現幫助乘客脫離或避免危險,也要防止對承運人苛以過重的責任。
從救助時間范圍上而言。運輸過程一般是指乘客乘坐運輸工具起至抵達目的地的過程,但客運運輸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屬性,承運人救助義務不應僅體現在運輸過程中,也應包括運輸前或運輸完成后承運人對乘客合理限度的關照、提醒、警示等。
本案中,保某上車后,蔡某與之交談,發覺保某嚴重醉酒,無法確認目的地,蔡某便取消訂單。此時,保某仍處在蔡某控制的車輛之中,蔡某理應采取措施,但其將保某攙扶出車輛,棄于路邊而不顧,顯然不妥。
其次,從履行方式上看。“盡力救助”是指承運人應根據當時的現實條件,在其能力范圍內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盡其所能對遇險乘客進行及時、合理的救助。但不能過分苛求承運人,對其救助義務的要求不能超出承運人的合理預期和履約能力,也不能單純以消除危險結果來判斷是否盡力,否則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相悖。對于承運人明知或應知乘客處于危險狀態,但漠視放任或敷衍救助、或存在過錯的,屬于未盡救助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對乘客保某當時處于危險狀態的判斷,不超出司機蔡某可以預見的合理限度。蔡某完全可以采取應急報警并稍作照看、交由酒店照應等簡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事實上,蔡某均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網約車平臺基于法定的承運人責任,應對司機蔡某未履行盡力救助義務而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供稿:南通崇川法院
作者:錢徐寧(承辦法官) 張? ?鈺? 徐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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