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將于5月起施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近日提醒廣大電動自行車車主:購車后及時注冊登記,并且注意行車安全,違者或將面臨處罰。
根據管理辦法,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到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向交管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交驗車輛,并如實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證明。交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登記。電動自行車購買之日起30日內,注冊登記前,駕駛人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交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轉移后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交管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毀壞、遺失、滅失、報廢等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交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市車管所提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電動自行車號牌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交警部門將依法予以撤銷,收回號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管理辦法,下月起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乘人員應規范佩戴安全頭盔。違者交警部門將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
駕駛拼裝、改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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