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院墜床后不幸去世,醫院和護理公司被判賠償26.9萬元

2022-03-11 20:41:53    來源:揚子晚報    

八旬老人住院接受康復治療,請護工提供一對一24小時服務,卻在20多天后從病床上跌落摔傷,最終因醫治無效不幸去世。醫院和護理服務公司應對此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老人的死亡與墜床摔傷究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損失數額又該如何認定?成為法院審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3月11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的判決結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對老人不幸身故賠償各項損失26.9萬余元。該案承辦法官詳細分析解釋了上述問題。

八旬老人住院墜床,半年后不治去世

不久前的一天,丁某的八旬父親因病前往醫院住院接受康復治療。在入院護理評估單中寫明,“時有躁動,囑家屬加強陪護,安設護欄防止墜床。”丁某與護理服務公司簽訂了《陪護知情同意書》,約定由護工趙某為其父親提供一對一24小時全程陪護及生活護理,相關護理費用支付給醫院。

20多天后的一個中午,丁某的父親從病床上跌落摔傷。事發時,護工趙某正在隔壁房間休息,并不在現場。當天,醫院將老人送至另一家醫院就診,經檢查其右側股骨內固定周圍骨折。丁某一家為求進一步治療,將老人于同日送至其他醫院住院治療,直至其半年后去世。

丁某將父親接受康復治療的醫院和護理服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因墜床摔傷最終醫治無效去世的損害后果共計78萬余元。

醫院和護理公司被判賠償26.9萬元

醫院和護理服務公司是否應對丁某的父親墜床摔傷承擔責任?成為本案審理中的一個關鍵問題。

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王世耀介紹,丁某的父親因病需到醫院接受康復治療,雙方之間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將住院病人的日常生活護理工作交給護理服務公司托管,患者將相關陪護費用直接支付給醫院,因此醫院和護理服務公司應視為統一不可分割的整體。對于因陪護不當造成的患者損失,醫院和護理服務公司應共同承擔責任。

同時,案涉《陪護知情同意書》中亦明確約定護工對丁某父親進行一對一24小時全程陪護及生活護理。因丁某父親住院時已達八旬高齡,且存在諸多基礎疾病,時有躁動,醫院和護理服務公司應盡到更為細心謹慎的照顧及安全保障義務。但事發時護工在隔壁房間休息不在現場,因此兩被告應對丁某父親墜床摔傷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醫院和護理服務公司醫療服務合同違約行為屬實,判決醫院和護理服務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9萬余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中院二審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老人死亡與墜床摔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記者了解到,經審查,丁某父親死亡原因為肺炎。那么,其死亡與墜床摔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呢?

“從老人入院至死亡的整個過程來看,雖然其自身患有慢性支氣管炎,但事發當天其精神狀態良好,在墜床被送往其他醫院治療時即出現神志欠清和精神萎靡,再次骨折受傷將導致其身體機能進一步減弱。”王世耀介紹,同時因為長時間臥床,患者咳嗽咳痰不易咳出,自主排痰能力變差,由此將會造成肺部病情加重。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丁某父親墜床摔傷與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并無不當。

對于兩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損失數額認定問題,王世耀表示,丁某父親墜床摔傷后被送往其他醫院就醫治療,兩被告的案涉行為加重了其基礎病情,將會導致治療費用增加。

但治療基礎疾病和摔傷所致傷情的費用相互交織,難以區分,且兩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老人治療基礎疾病和摔傷費用的具體數額,因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情況酌定兩被告承擔的賠償損失數額為25萬余元基本合理。與此同時,法院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支持了丁某提出的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寧法宣

校對?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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