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某個或部分家庭成員死亡的,承包土地的承包戶承包合同繼續有效,所以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
一、關于家庭承包農戶的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是家庭承包方式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唯一權利主體。家庭承包的農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使用歸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從事獨立的農業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家庭承包的農戶具有三個法律特征:1、家庭承包的農戶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經濟實體,是集體經濟的合法經營者。2、家庭承包的農戶依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民事權利,可依法自主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其自身承受,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并依法定或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家庭承包的農戶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債務承擔上,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進行訴訟。農戶代表按照下列情形確定: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2、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3、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推選的人。農戶不足三人的,則全體成員均可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二、家庭承包的繼承問題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因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的某個或部分家庭成員死亡的,承包土地的承包戶承包合同繼續有效,所以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2、承包人應得的收益可依法繼承。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依法應當獲得的承辦收益,可以依法由繼承人繼承。
3、林地的承辦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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