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單位依法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發布《關于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明確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通知,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的行為,違反《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規定,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強調,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或《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已被處罰,再次出現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檔處罰標準從重處罰。(記者 孫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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