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夫妻財產的范圍:
【資料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分配夫妻財產的分法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找法網提醒您,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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