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七類藥品不得網售 處方藥實行實名制

2022-09-02 10:52:43    來源:廣州日報    

9月1日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6章42條,對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臺責任履行、監督檢查措施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文件明確,七類藥品不得網售,且網售處方藥實行實名制。

網售處方藥實行實名制

文件表示,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第三方平臺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并簽訂協議。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接收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本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處方藥網絡銷售歷經了明確禁止、開放探索和有序放開三個階段。整體上看,隨著大眾對于遠程問診、線上購藥需求的激增,處方藥網絡銷售在新的大環境下在逐步有序松綁。監管要求的明確和細化,為行業發展和建設提供了路徑,也便于推動良性發展。”一家互聯網醫院有關負責人告訴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沒處方不得展示處方藥說明書等信息

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并經消費者確認知情。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區分展示,并在相關網頁上顯著標示處方藥、非處方藥。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文件提到‘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或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未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也就是說,必須先方后藥,這一要求與《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一脈相承。”醫聯方面接受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互聯網醫院行業就應該秉承嚴肅醫療理念,堅持先處方后藥品,藥品僅是在線診療的用藥環節,服務于疾病管理全流程,最終達到對患者的治療結果負責的目的。

第三方平臺五種違法行為將被停止服務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臺應當加強檢查,對入駐平臺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的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藥品銷售和配送等行為進行管理,督促其嚴格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方平臺發現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停止展示藥品相關信息:不具備資質銷售藥品的;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銷售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超過藥品經營許可范圍銷售藥品的;因違法行為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類藥品不得網售

文件明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具體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平臺要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平臺應當履行審核、檢查監控以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停止服務和報告等義務,并強化平臺在藥品召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中的配合義務。

辦法指出,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應當是具備保證網絡銷售藥品安全能力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相關義務。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未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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