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6月15日訊(通訊員 陳怡 記者 萬凌云)兩個繼子女,被追償贍養費,法院是否支持?6月15日,鎮江丹徒法院發布一起案情,承辦法官明確:這份恩情不應辜負,這份義務不能免除。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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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介紹,1958年至1961年,張某與第一任妻子婚后生育二子,張某青和張某平。1966年2月,張某與第二任妻子王某結婚,育有一子張某全,后張某和王某把三個孩子撫養長大,直至成家立業。
張某、王某年老后,均無勞動能力,還落下一身病痛,一直由張某全照料生活,后張某去世。2022年4月開始,王某臥床不起,張某全妻子辭掉了工作護理老人。期間,張某全多次與同父異母的兩個哥哥協商贍養事宜均無果。
2023年4月,王某因病去世。
張某全認為,母親把兩個兄弟從六七歲養大成人,雖不是親生,但也辛辛苦苦了一輩子,最后兩兄弟卻在母親臥病在床的一年多時間里以種種理由不聞不問,將對母親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撫慰事宜全部推給自己。故此,訴至鎮江丹徒法院,向兩個哥哥追償母親生前的贍養費。
丹徒法院寶堰法庭接收該案后,案件進入訴前調解。法官、駐庭人民調解員與當事人屬地的人大代表、司法所所長、特約調解員等一同展開了調解工作。經調解,雙方之間關系得以緩和,均同意協商解決此事,但對追償金額始終意見不一,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承辦法官曾紀雄經仔細閱卷,結合前期調解情況后認為,母親王某生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一直較好,只是三兄弟間因瑣事存在誤會,若加以調和,有握手言和的可能性。于是,在庭前再次組織雙方展開調解。
“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則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依據民法典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按父母子女關系處理,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責任?!?/p>
法官闡釋了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站在雙方角度,從情、理兩方面講述了“孝道”和“陪伴”的意義。希望兩被告不要辜負繼母多年養育之恩,對自己沒有好好為母親養老送終做一些彌補。
最終,在法官釋法明理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即由兩被告于6月28日前分別補償原告4000元。至此,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你養我小,我養你老”。承辦法官曾紀雄表示,孝是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義不容辭、情不容辭、法不容辭。與繼父母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也應依法給予繼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作為兒女,應讓老人都能安享晚年,切勿留下“子欲孝而親不待”的終生遺憾。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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