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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前夕,一個法律概念在網絡上引發關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細則出臺,多地公布相關數據。
根據這一制度,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司法機關均會將其犯罪記錄依法封存,當事人在就業、就學、入伍時無需主動告知。必要時,司法機關應當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筆者認為,這一舉措給了涉罪未成年人一次“無痕”回歸社會的機會,但需要注意的是,釋放司法溫度并非“洗白”,檔案只是“封存”而非“消除”,一旦出現新的犯罪等情形,這種保護將自動解除。
犯罪對于任何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污點,但該制度對于一部分涉罪未成年人來說,人生多了一次機會。筆者了解到,為確保相關案卷材料依法妥善保管,各地建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將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案卷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在封面加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印章后入庫保存,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予調取查閱。
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系因一時沖動而誤入歧途,主觀惡性并不大,經過教育和改造后,回歸社會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筆者查閱多省司法機關公布的數據,每年都有不少涉罪未成年人回歸校園,相當一部分可以考入高校,開啟嶄新人生。筆者認為,這也是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制度的意義所在。如果無法被社會接納,他們存在再次誤入歧途的可能性,“封存”檔案既有助于他們的人生回到正軌,也有助于社會穩定。
有人認為,封存犯罪記錄不利于普通人在生活工作的交往中加以注意。但筆者認為,這種制度本身適用于輕罪,主觀惡意性小,且并非是消除而是“封存”,并非無條件,而是實施在一定幫教基礎之上。這種“封存”可以看做是套在頭上的“緊箍咒”,若在成年后又故意犯罪,裁判文書中將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評論員 劉瀏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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