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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獲得更多賠償,竟偽造工作證明提交給法院,結果被法官當庭識破,不但主張的誤工費標準未獲支持,還被罰款5000元。近日,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時對原告偽造證據的行為作出了處罰。
2022年1月,羅某駕駛汽車行駛至宿遷馬陵公園附近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周某發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今年3月,周某將羅某及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
誤工費的高低與自身的工資收入有關,想到自己平時打零工沒有收入證明且收入不固定,周某找到一家土石方公司,請該公司為其出具了一份載明其工作內容、工作年限、工資標準等的證明。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該證明疑點重重,決定單獨向周某進行詢問。
承辦法官向周某進行法律釋明,闡明偽造證據妨礙訴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了解,該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而周某出具的證明工作時間起始為2019年2月,隨后法官確認周某當庭提交的工作證明系偽造。
針對周某的行為,宿城法院作出對其主張的誤工費標準不予支持的判決。同時,因周某偽造證據的行為已經妨礙了法院的正常審理工作,法院綜合周某偽造證據和悔過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周某充分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行為,并繳納了罰款。
法官表示,對于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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