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跟拍“插隊婆孫”侵權嗎?平臺該負啥責任? 每日訊息

2023-05-06 09:25:08    來源:揚子晚報    

“婆孫插隊事件”熱度在五一假期居高不下。5月4日,有網友發微博稱,有人在某飯店認出婆孫二人,不時議論,且一直跟拍。

“跟拍、偷拍這對婆孫的行為,涉嫌侵害他人隱私權。”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澤東表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我國民法典規定,隱私包含私人生活安寧。


(資料圖片)

連日來,“婆孫插隊事件”已從簡單的曝光不文明行為,延伸出網絡暴力、人肉搜索、丑化傳播甚至借機牟利等一系列行為。兩位律師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均表示,上述行為已涉嫌侵害婆孫二人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甚至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事件回顧

婆孫口出狂言惹眾怒

據媒體報道,4月30日,浙江金華東陽市橫店影視城一景區檢票口,一名老人和一名年輕女子,疑似插隊排到一男子所在的隊伍中。該男子對二人行為表示不滿,拉扯了年輕女子的背包。二人當場發飆,大聲指責男子。

事發后,一段現場視頻被上傳至網絡。視頻中,年輕女子不停大聲質問該男子:“你憑什么拉我?”同時稱該男子“欺軟怕硬,惹錯人了”。而那名老人的兩句話:“我就是要插隊!”“我們不是好惹的!”更是伴隨憤怒的表情傳遍網絡。

隨著視頻的廣泛傳播,二人在網上遭到網友指責。5月2日凌晨,一個新注冊的微博賬號發文稱,系事件當事人。文章表示,她和老人是婆孫關系,且二人沒有插隊,只是在排隊過程中,錯排到了“年卡通道”“團隊通道”,然后平移到男子所在隊伍中。

由此,大量關于“平移是不是插隊”的網絡討論聲音再次響起。不少網友認為,排錯了隊就要從隊尾重新排起,且婆孫二人“不知悔改”。指責、謾罵的聲音充斥網絡,有網友扒出當事人居住的小區。甚至有人將二人發飆的形象做成表情包、漫畫卡通車貼、衣服圖案,配上文字廣為傳播。一些網絡店鋪開始借機售賣相關產品。

記者注意到,5月2日,已有大量關于婆孫二人的漫畫形象在社交平臺傳播。隨即,電商平臺多家店鋪開始銷售相關車貼。5月4日晚,記者查詢多家電商平臺發現,包含婆孫二人漫畫形象的商品已下架。但社交平臺仍在傳播二人的漫畫形象、表情包。

■?衍生行為

網絡暴力、人肉搜索觸犯法律

制售傳播二人漫畫涉嫌侵權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包括生命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權利在內的人格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提起肖像權,不少人認為其保護范圍僅限于照片、影像。何謂肖像?民法典明確,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肖像這一概念,關鍵在于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識別性。肖像并不等同于民事主體的正面面部形象或者真人形象。卡通漫畫作為繪畫藝術的一種形式,只要能反映出具有可識別性的自然人形象,就可以成為肖像權法律保護的對象。”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孟飛告訴記者。

“網上傳播的漫畫卡通人物是以繪畫藝術手段對婆孫二人肖像的再現,反映了具有可識別性的人物形象,屬于法律保護的肖像概念范疇。”孟澤東表示,上述未經同意,在婆孫二人形象基礎上進行再創造、傳播的行為,涉嫌肖像權侵權。

孟澤東指出,民法典頒布后,對于肖像權侵權刪除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要件。因此,一般情況下,不論侵權人是否用于商業目的,只要未經授權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均可能構成侵權。

網絡侮辱涉嫌侵權 嚴重者或觸犯刑法

我國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網絡上對于插隊事件的部分言論,已經明顯偏離事實且超出了合理輿論監督的范疇,具有明顯侮辱性,涉嫌侵害她們的名譽權。”孟澤東指出,構成名譽權侵權,需要同時滿足4個要件:存在侵害行為、具有主觀過錯、導致損害結果、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侮辱、誹謗行為,損害結果的主要表現為社會評價降低。

“但是受害人社會評價是否降低很難從客觀上進行量化。實務中,法院一般以侵權人的違法行為是否為第三人所知悉為標準。”李孟飛表示,此外,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首先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使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直接惡意。如果沒有惡意,再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通常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這往往需要結合行為人的職業等多種因素綜合認定。

孟澤東提示,網絡暴力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侮辱罪、誹謗罪。此外,網友的人肉搜索行為則涉嫌侵害二人的隱私權。

■?平臺責任

社交、電商平臺若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擔責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平臺內容,需要承擔一定的主動審查義務和被動注意義務,對于明顯侵權行為,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李孟飛表示,根據法條及相關司法判例,如果不是網絡平臺自己發布的信息,網絡平臺一般不負有事先審查的義務。“網絡信息傳播具有發布快、信息量大等特性,對于不屬于法律明令禁止傳播的反動、淫穢等信息內容,難以要求網絡平臺預先審查并予以刪除,只要網絡平臺在收到相關通知后刪除相關內容,就已經履行了其事后監管義務。”

孟澤東同樣指出,社交平臺、電商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一般僅承擔“通知—刪除”義務。“但如果侵權行為十分明顯,社交平臺、電商平臺具有一定義務主動對侵權內容進行處理,否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維權難點

網絡取證難度大?損害判定難量化

我國網絡平臺對于網絡用戶實施“后臺實名、前臺自愿”原則。孟澤東、李孟飛均表示,名譽權網絡侵權的維權在舉證方面存在較大困難。一是網絡侵權范圍大、侵權方式種類多且發布者多為匿名,取證不易;二是損害結果的認定,無法量化衡量。

中國法院網此前刊文指出,名譽權網絡侵權事件頻頻發生,但在維權時常常出現法律風險或難點,如侵權人的身份、網絡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難認定,受害人舉證難度大;侵權行為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影響后果難消除;網絡公共空間屬性的認定對于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至關重要。

對于網絡平臺侵權內容發布人的身份確認,文章建議,受害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留存證據:網絡平臺賬號頭像或相冊照片的辨認;微信朋友圈發出的內容,聊天記錄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過其他證人作證來證明該網絡平臺賬號主體身份;網絡平臺賬號是否使用了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第三方機構或提供技術支持公司的協助調查等。

孟澤東建議,當遇到網絡侵權時,首先應該對涉嫌侵權內容進行公證或保全,固定證據,聯系網絡平臺進行投訴,要求網絡平臺刪除涉嫌侵權內容或斷開涉嫌侵權鏈接,并要求網絡平臺披露涉嫌侵權內容發布者的實名認證信息。在民事侵權范圍內的網暴行為,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網暴情節嚴重涉嫌侮辱罪、誹謗罪的,受害者可提起刑事自訴,來維護自身權利。

孟澤東表示,名譽權和肖像權侵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行為人拒不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李孟飛指出。

新京報記者?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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