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違章建筑的認定依據
違章建筑的認定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
認定違章建筑的主體
認定違章建筑的主體如下:
1.規劃主管部門;
2.土地主管部門;
3.建設主管部門;
4.城管部門。
三、
違章建筑包括哪幾種類型?
找法網提醒您,違章建筑包括下列類型:
1.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
2.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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