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效果與承諾不符構成欺詐嗎 世界快資訊

2023-01-12 10:14:38    來源:揚子晚報    

近年來,隨著消費升級,人們對美的追求熱情越來越高。不過,美容行業還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問題,由經營者未盡告知義務、操作不當、夸大宣傳等原因導致的消費糾紛也不時發生。


(資料圖片)

美容效果未達宣傳承諾,消費者自覺上當,要求美容機構賠償三倍損失。這樣的訴求能獲得支持嗎?

【案情回顧】

長春消費者李程婉(化名)想要解決自己的眼袋眼紋問題,2017年8月,她通過廣告了解到該市朝陽區一家美容機構有祛眼袋的活動后,到該店接受美容服務,先后3次向該店付款共計12萬余元。

該店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做完整個療程,一定能解決祛除眼袋和眼紋問題,并且做一次效果可達80%。此后,李程婉共接受了約20次祛眼袋服務,可并沒有達到商家宣傳的效果。李程婉決定解除雙方的美容合同,與商家溝通協商無果后,起訴到法院。

【庭審過程】

庭審中,李程婉表示,該美容機構提供的治療效果與其在廣告中的宣傳及工作人員口頭承諾的效果完全不符,屬于虛假宣傳;此外,該機構掛著某某美容院的牌子,收錢的賬戶卻是另一家科技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據又是加蓋了另外一家美容院的印章,屬于民事欺詐。為此,她要求該店返還其繳納的服務費,同時予以三倍賠償。

對此,該美容機構認為,李程婉在體驗完項目滿意后,與店里簽訂了會員協議,所購買的服務已經少部分使用完畢。每次服務后,她都會在《顧客療程護理明細確認表》中簽署“滿意”,認可店面對其進行的美容服務及效果。

一審法院認為,夸大所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效果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本案中,該美容機構為李程婉提供相關的美容服務后,并沒有達到美容院所宣傳、承諾的效果,已經構成欺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美容院返還李程婉服務費12萬余元,賠償損失36萬余元。

該美容院不服該判決結果,上訴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美容院不存在消費欺詐。但應向李程婉返還全部服務費12萬余元。

【以案說法】

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的王雨琦律師表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美容院提供的服務是否屬于欺詐行為。

首先,因美容院為李程婉提供的美容服務未達其承諾的撫平眼袋和祛除眼紋效果,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李程婉主張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于法有據,應當得到支持。

其次,該美容院屬于生活美容,不是醫療美容,如同健身鍛煉減肥,不堅持,以往的努力也會白費,沒有效果不能證明商家存在欺詐。案中,美容機構表示李程婉除了沒有連續做之外,也沒有做完整個療程。

在購買美容服務產品時,消費者應仔細辨別廣告宣傳內容,不要盲從、跟風、攀比,同時要充分認識醫美和生活美容的區別。

作為愛美人士,要理性區分美容的性質,還要預估一下服務過程存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結合自身實際需要,謹慎選擇、理性消費。

關鍵詞:
[責任編輯:h001]

資訊播報

聯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