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微信公眾號賣給他人進行網絡詐騙,一名被害人自殺身亡,賣號者該當何罪

2022-04-15 17:07:35    來源:揚子晚報    

近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該案被告人開設“工作室”注冊大量微信公眾號和企業微信號,出售給他人用于網絡犯罪等活動,從中牟利。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騙“投資”9萬余元后,因負債過多自殺身亡。最終,法院判處該“工作室”成員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萬元至1萬元不等。

明知可能被用于網絡犯罪,仍大量出售公眾號

2019年6月起,莊某開辦了一家專門從事注冊、販賣微信公眾號、企業微信號的工作室,先后招募多名成員加入。該工作室成員使用自己及親友身份證在網上實名注冊大量營業執照,再利用已注冊的營業執照申請微信公眾號,并幫助更改微信公眾號管理員、授權生成企業微信號出售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利。

2019年底,“二道販子”李某在明知其出售的微信公眾號可能被他人用于網絡犯罪活動,仍然向莊某等人大量購買微信公眾號再對外出售牟利。

2020年下半年,張某添加某微信公眾號后,被詐騙分子以平臺投資理財的手法騙取人民幣9.3萬元;胡某添加微信公眾號“某某金投”后,被以網絡博彩的手法騙取68萬余元;司某添加企業微信“某某店”后,被以貸款驗資的手法騙取1.5萬余元;汪某添加微信公眾號“某某蕓股”后,被以網絡投資理財的手法騙取180萬余元;謝某添加企業微信“某某商貿”后,被以網絡刷單的手法騙取4000余元;李某添加企業微信“某某貿行”后,被以貸款驗資的手法騙取1.5萬余元。

更為嚴重的是,周某被以平臺投資理財的手法,在“某某云資”微信公眾號上點擊投資平臺下載鏈接,繼而被騙取9萬余元,最終因負債過多服毒自殺身亡。直至2020年底,莊某等人共非法獲利2000余元。

分析:被害人死亡是否會對量刑產生影響?

錫山法院認為,本案中,莊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推廣等幫助,其行為已經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終,法院判處莊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萬元至1萬元不等。追繳莊某等人非法所得,沒收作案工具。

那么,該案中一名被害者人因網絡詐騙子自殺身亡,會對莊某等人的量刑產生影響嗎?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查閱該案的起訴書發現,檢方未將被害人的死亡列為該案被告人應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形。江蘇華才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妹律師告訴記者,在刑法理論上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幫助行為正犯化,即將上游犯罪的幫助犯在立法上獨立出來作為一個單獨的罪名,對應上游犯罪既遂之前的行為。

陳妹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已達到入罪標準。一般情況下,根據刑法理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因受詐騙而自殺的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無需對死亡事件本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被害人死亡系本案被幫助對象所實施犯罪造成的嚴重后果,則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相關情形可能會作為影響法官量刑的因素。

法官提醒:注意了解公眾號認證主體資格

“本案中,犯罪分子先通過看似權威的企業微信、微信公眾號騙取關注,之后向用戶發送鏈接,在用戶付款之后再通過企業微信、微信公眾號以交易異常、繼續付款才能返款為由,誘騙用戶反復付款,從而陷入反復被詐騙的循環中?!?/p>

承辦法官表示,隨著相關網絡產品的不斷出現,詐騙手段和方式不斷升級更新,“殺傷力”不容小覷。因此他提醒,微信用戶在閱讀某些企業微信、微信公眾號的內容前,先要了解其認證主體資格。更重要的是,對一些陌生的網絡鏈接、要求提交個人私密信息的行為等均需提高警惕,最大程度確保個人信息及自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所謂免費午餐都是提早預設的‘陷阱’,切勿相信陌生網友所說的‘投資理財’‘穩定盈利’‘高額報酬’等信息,不要輕易點擊和掃描不明鏈接及二維碼,更不要輕易給他人轉賬匯款。避免投機取巧的心態,才能保護好個人的財產。”法官表示。

通訊員 劉蘊瑤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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