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著妻子婚內出軌異性生子,妻子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這一主張能否得到支持?日前,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承辦法官表示,雖然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但其行為已屬于《民法典》第1091條第五項中“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因此妻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丈夫“抱養”孩子,竟然是自己與她人所生
1995年初,黃某與關某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登記結婚后一直未生育。2017年5月,黃某抱回一男嬰,謊稱是兩名大學生所生,因無力撫養才送給自己抱養。關某信以為真接受該男嬰,并悉心照料。
2020年下半年,關某從無意間發現的出生醫學證明得知,該男嬰系黃某與婚外異性胡某所生,身心備受打擊和摧殘,在無法接受該現實之下起訴離婚,并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應履行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黃某在婚內出軌異性,并生育了孩子,不僅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而且有違道德準則,使關某精神上承受感情不忠的負擔和壓力,給關某身心帶來嚴重傷害。黃某對導致雙方離婚存在重大過錯,關某沒有過錯,在雙方離婚的前提下,黃某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
經過法官釋法說理,綜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無過錯方受到的實際損失、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黃某和關某就離婚損害賠償達成一致意見,黃某給付關某離婚損害賠償金2萬元。
法官:符合《民法典》規定有權請求賠償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維護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關系的建立。”
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上述條文采取列舉加托底條款的模式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法官表示,本案中雖然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黃某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但其婚內出軌生子的行為與民法典第1091條前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相比,其造成的損害后果相當,屬于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黃某婚內出軌生子的行為是導致關某提起離婚訴訟的直接原因,關某對此并沒有過錯,據此法院支持了關某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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