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2023-07-03 12:15:42    來源:中工網    

【案例介紹】


(相關資料圖)

某營銷公司系美團平臺的配送合作商,該公司將南京站點的勞務部分分包給某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招用站點人員。2020年12月,小吳至南京站點應聘,經面試后錄用為站點的美團專送騎手。站點向小吳提供美團外賣服裝、外賣箱和出租電動車。小吳通過美團騎手App接單,在站點范圍內從事送餐服務;每日工作12小時,每月休息1~2天,請假由站長批準;每天需在美團騎手App上打卡考勤且至站點報到,未按時上線或提前下線,站長均予以罰款;每月收入根據單量核算,每單5~7元不等,由某勞務公司和美團支付平臺發放。小吳名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鏡湖區某服務部與某勞務公司簽訂《配送承攬服務協議》。小吳陳述對成立個體工商戶毫不知情,經回憶系站長引導其進行網上簽名,簽名時并沒有看到任何合同。2021年5月,小吳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某營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及主張欠付工資。仲裁委不予支持,小吳訴至法院。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小吳設立個體工商戶,與某勞務公司簽訂承攬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并非民事合同法律關系,小吳與某勞務公司之間存在人身上和財產上的從屬關系,應按照勞動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考慮到從事新業態行業的公司往往對新就業形態人員的勞動關系的理解存在偏差,法院對其進行法律釋明和風險提示。小吳也希望盡快解決糾紛,以減少對現在工作和收入的影響。該案最終以調解結案,由某營銷公司將小吳的工資補足并適當補償,雙方已實際履行,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平臺經濟迅猛發展,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的騎手、配送員、司機等新業態勞動者數量不斷增加。新業態用工模式靈活多樣,在工作時間、地點、方式與傳統的用工模式存在明顯差別。而國家尚未制定專門法律、法規對新業態下用工模式的法律性質、權利義務進行規范,新業態用工的勞動關系認定較為復雜。具體到本案騎手的勞動關系認定,需分析以下兩個問題:

1.騎手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根據傳統勞動關系認定理論,勞動關系的成立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法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體現在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關系。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容易混淆,需結合雙方權利義務履行情況綜合判斷。本案中,騎手小吳接受站長的考勤、派單管理,工作時間受到嚴格的限制,按單量計算工資報酬,由公司和平臺發放工資。小吳持續、穩定地為站點工作,雙方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承攬關系,而是存在緊密的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符合傳統勞動關系認定理論中的三個條件,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雖然公司提供了個體工商戶登記材料和承攬服務協議,但系公司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下,引導騎手簽字注冊個體工商戶,不能反映小吳的真實意思表示。

2.騎手的用人單位如何確定?

實踐中,平臺通過分包或層層轉包的方式將業務承包出去,往往出現平臺App派單、配送公司管理、勞務外包公司支付工資,騎手與多家公司均有用工牽連,卻不清楚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導致維權難度大、周期長。小吳就是這種情況。在判斷用人單位主體時,應當根據實際用工事實作出認定。本案中,某營銷公司系美團外賣平臺的配送合作企業,承包了美團外賣的配送業務后,將南京站點的勞務部分分包給某勞務公司,由某勞務公司招用騎手,對騎手進行管理,小吳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某勞務公司和平臺向小吳發放工資,某勞務公司與小吳之間存在事實的用工關系,應認定某勞務公司為小吳的用人單位。

(南京江北新區法院 駱菊杰 來源:江蘇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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