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1日12時04分許,續某駕駛陜K73XXX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沿榆林市集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集運路中油延長門前路段處時,車輛撞于由東向西過馬路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傷及轎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葛某駕駛陜KF9XXX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陜K7XXX掛正康宏泰牌重型罐式半掛車)違法停在集運路危化車專用車道。
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隊務會研究認定:續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及四十七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之規定;
葛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之規定;
李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續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建議葛某和李某共同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溫馨提示: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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