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江西省兩部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規,即新修訂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新“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征地辦法”),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2年6月1日起同步施行。兩部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出臺,標志著我省土地管理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據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自198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先后經歷了6次修正和1次修訂,為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對符合條件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予以保障
關于新“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亮點,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黃慶齡介紹,首先,強化了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進一步明晰了土地管理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和權利義務。強化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明確用途管制統籌職責和土地綜合整治責任,厘清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的職責,落實用地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互相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土地管理工作機制,凝聚各方合力。
其次,新“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系統規范土地管理全過程。聚焦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土地管理發展方向和重點工作,系統構建我省土地管理頂層制度。完善國土空間規劃制度,支撐高質量發展;強化耕地保護,保障糧食安全;創新性地增設土地綜合整治專章,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針對節約集約用地、土地執法等工作中的難點問題,補足制度短板;將土地儲備、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等上升為法律制度。把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等土地管理全過程,納入法治軌道。
另外,著力維護農民權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體現人民利益,把改革發展需要同保障人民共享發展成果有機統一起來。規定村民建住宅經批準占用耕地的,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合理安排鄉村建設用地,對符合條件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予以保障;完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土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標準,維護權利人權益。
被征地農民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及時復核
關于新“征地辦法”的亮點,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黃慶齡介紹,首先,構建了縱橫聯動機制。為解決征地工作涉及領域多、職責分工不明晰的問題,新“征地辦法”建立了“縱向協同聯動、橫向分工明確”的征地工作機制。通過強化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征地工作格局。
其次,以程序正義促進權益保護。在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兼顧可操作性,在程序設定上實現“維護權益”和“規范操作”的有機統一。如,建立土地現狀調查公證、公示制度,對個別被征地農民未能參加土地現狀調查或者不簽字確認的,應當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和結果進行公證及證據保全,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公示,有異議的及時組織復核。
另外,全方位、多維度強化補償安置落實。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促進集體經濟組織發展,一是構建了“3+2+1”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體系。“3”指三類基本的補償安置措施,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村民住宅補償安置、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2”指兩類保障制度,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就業保障制度;“1”指留用地安置制度。二是突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權。對征收土地涉及村民住宅的三種安置方式進行了細化規定。三是對征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支付提出明確要求,規定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并將社保費用足額計入社保基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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