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熱資訊!出售銀行卡后,又通過補辦竊取卡內贓款

2022-08-15 16:36:41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又通過補辦新卡方式竊取卡內資金,自以為瞞天過海,沒想到一頭栽進“法網”。日前,三被告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等,獲刑四年至三年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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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向被告人鄧某販賣了2套農業銀行卡(潘某甲、潘某乙名下各一套),并由鄧某提供給他人使用。后被害人伍某被網絡電信詐騙,涉案資金合計260萬元流入上述潘某甲提供的其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內。

隨后被告人鄧某、潘某甲、潘某乙得知卡內有資金流入,經密謀后由被告人潘某甲通過補辦新卡的方式提取卡內資金15萬元并進行分贓。2021年4月,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鄧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等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鄧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同時判處共同退賠被害人伍某經濟損失15萬元。

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切莫為蠅頭小利租借個人賬戶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廖秋平表示,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呈現大幅增加態勢,與此同時帶來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且愈加復雜。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販賣給他人使用,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支付結算金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雖下游犯罪分子尚未到案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也并不影響行為人構成本罪。

同時,被告人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后又通過補辦新卡的方式竊取卡內資金,此種情形構成盜竊罪,且應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實行數罪并罰。

但是,有一種情形例外,如果行為人在販賣自己的銀行卡之前即預謀實施以補辦新卡的方式非法占有卡內資金,則可能構成詐騙罪。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儲蓄、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切莫為了蠅頭小利鋌而走險買賣、租借個人賬戶等,以免得不償失淪為犯罪幫兇。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廖秋平、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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