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將至,切勿過量飲酒,更勿因情緒激動而隨意謾罵、毆打他人或者毀壞財物。其他結伴者則需盡到善意的提醒、勸誡甚至照顧的義務,切勿惡意勸酒。
記者今日了解到,廣州黃埔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聚餐喝酒時因開玩笑發紅包等瑣事,進而沖動打人的案件。最終,打人者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邱某與被害人梅某等幾名工友相約一起在出租屋內吃飯喝酒。
期間,被告人邱某與被害人梅某因開玩笑發微信紅包等瑣事發生了口角,被告人邱某隨即拿起啤酒瓶擊打被害人的頭部,導致被害人梅某頭部受創(經鑒定,被害人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隨后,被害人家屬報警。被告人邱某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并向被害人共支付了人民幣7萬元。
事故發生后,被害人梅某被送往醫院行開顱手術,隨后一直在醫院住院治療,完全無自理能力,已花去醫療費近50萬元。經醫院診斷:顱內損傷(認知障礙、右側偏癱)、創傷性硬膜下硬膜外出血開顱血腫清除術后恢復期、左側額顳頂骨手術后顱骨缺失、左側額顳頂骨骨折、高血壓3級、極高危組、高脂血癥、繼發性癲癇等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邱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但本案中,被告人持兇器擊打被害人的重要身體部位,危險性較大,且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故對被告人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還有前科,酌情可從重處罰。綜上考慮案件的起因、性質、危害后果及賠付情況等,決定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對自己沖動造成的嚴重后果,稱“當初就不應喝太多酒,更不應礙于面子就拿酒瓶砸上去”。
經辦法官藍章湖指出,聚餐時飲酒本是聯絡感情,令人愉快的事情。本案中被告人借著酒勁因他人的幾句話而心生怒氣、情緒失控,甚至拿起酒瓶擊打他人,最終造成他人重度傷殘,使得一場愉快的聚會以悲劇結束,令人唏噓。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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