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承諾配套設施不全?別墅業主起訴獲賠物業費損失4萬元

2023-07-04 21:41:48    來源:揚子晚報    

小區配套設施是購房者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蘇州的一位別墅業主因認為房地產公司未按約提供配套設施,導致其錯判房屋價值及升值潛力,將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物業費及房屋價值損失。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法院認定房地產公司存在輕微違約,判令該公司給付原告物業費損失4萬元

認為開發商提供設施不全,拒交物業費引發糾紛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幾年前,楊某一家購買了一套別墅,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小區配套五星級酒店設施包括室內游泳池等九項設施為產權證人提供優惠服務,出賣人未能按期提供上述設施的,買受人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

交房后,楊某一家認為開發商提供配套設施不全而拒交物業費,兩次分別與該小區物業公司、業委會對簿公堂,但兩起案件的結果均是楊某一家須支付物業費。

此后,楊某又將房地產公司訴至吳中法院,請求判決該公司賠償物業費及以上兩起案件的訴訟費用損失共152萬余元,并賠償房屋價值損失。

雙方各執一詞,業主稱房屋價值因此被高估

在法庭上,楊某稱,房地產公司未按約建成合同約定的九項配套設施,亦未按期交付上述配套設施,應對其承擔物業費及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根據土地使用年限以及現在的物業管理單位收費標準,預計還將產生物業費109萬余元。

楊某表示,雖然房地產公司無權要求物業公司免收其物業費,但可以通過代付物業費或向其賠償物業費損失的方式實現其無須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約定,而該公司沒有采取任何方式來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同時,由于該公司未能提供相關配套設施,導致該房屋價值被高估且失去了升值潛力,對此房地產公司也應當根據誠信原則賠償其房屋價值損失。

房地產公司則辯稱,除了游艇碼頭因國家政策未能建造外,其已按照約定提供了小區相關配套設施,且公司的合同義務僅限于按約定期限提供相關設施,并非必須使設施保持特定狀態,配套酒店有經營自主權。房地產公司認為,楊某一家主張的預計物業費尚未實際發生,故無權要求賠償。

判決:開發商給付物業費損失4萬元

吳中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房地產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及法院現場查看情況可以確認,房地產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前提供了除游艇碼頭以外的其余八項配套設施。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楊某無需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條件是房地產公司未能按期提供上述設施,并非確保上述設施可持續供楊某一家使用,酒店只是為業主提供有償優惠服務。

房地產公司未能建造并按期提供游艇碼頭,存在輕微違約。對于楊某一家主張的前兩起案件的訴訟費用及房屋價值損失,均于法無據。

據此,吳中法院一審判決房地產公司給付楊某一家物業費損失4萬元。一審判決后,楊某一家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陶萌璘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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