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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通過依法能動履職,提升涉企案件審判質效?近日,在審理一起企業實際控制人涉嫌單位行賄罪案件中,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將企業合規審查融入案件辦理,探索企業合規制度創新。
2013年至2020年間,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業務承接、環境安全達標檢查等過程中,由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人呂某先后多次向環境執法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徐某等5人以現金、轉賬等方式行賄錢款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徐某等人已另案處理)。在該案辦理過程中,秦淮法院落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涉案企業合規工作協同協作的座談會紀要》精神,加強與區檢察院的溝通協調,主動將企業合規審查融入案件辦理。
該案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對涉案企業啟動了企業合規程序,該公司經過整改驗收后,公訴機關對該公司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在庭審階段,法院對該企業合規整改驗收情況進行實質審查。針對涉案企業整改驗收總體情況、違法所得退繳情況、所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否考量企業合規整改因素等,法院要求公訴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說明訴訟主張的理由,并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重點審核企業涉案相關風險點的排查、整改情況、人員教育、培訓情況,準確把握企業客戶關系、商務往來等與案情密切相關的重點合規管理事項的改進狀況,最終綜合判定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企業合規事實及合規整改的有效性。
法院在庭審查明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有效性后,將企業退贓情節、悔罪態度以及經合規整改后企業目前經營情況良好等因素作為對負責人呂某酌定從寬處罰并宣告緩刑的重要情節予以考量,以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懲治涉企腐敗犯罪與助推企業合法經營之間找準平衡點。
最終,綜合考量企業合規整改因素,且被告人呂某具有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秦淮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對被告人呂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據介紹,企業合規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能動履職,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下一步,秦淮法院將進一步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主動參與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積極探索法院參與企業合規審查的創新方案,為推動涉企案件源頭治理,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司法力量。
通訊員 蔣子翹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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