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動態:祖墳被人改造成了牧場,法院判賠1萬

2023-04-06 18:47:42    來源:揚子晚報    

清明節祭拜祖先是中國自古以來人的傳統,然而,如果掃墓時,發現墳墓被毀壞,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家住內蒙的張先生就遇到了這檔糟心事,在攜家人專程返徐祭拜外祖父母時,竟發現墓地不知所蹤,所在處已成為一座牧場。近日,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毀壞墓地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某牧業公司賠償張先生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害金共計1萬元。

千里祭拜,墓地卻不知所蹤


【資料圖】

上世紀60年代,張先生的父母因工作需要調動至內蒙古,張先生及其外祖母也前往內蒙古生活。父母工作繁忙,張先生自幼便跟著外祖母生活,感情極深。

1996年底,外祖母因病去世,為了跟外祖父合葬,張先生及母親一同將外祖母的骨灰從內蒙古送回徐州市銅山區某村,并按照當地風俗給外祖母和外祖父主持了合葬儀式。

2021年4月,張先生從內蒙古專程前來掃墓時,卻發現外祖父母的原墓地區域變成銅山區某牧場。張先生認為,該牧場興建時沒有通知家屬,也沒有妥善處理外祖父母的墓地,直接把墳場推平,死者遺骨和遺物不知所蹤,遂向銅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某牧業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及損失共計10萬元。

經法院查明,在該塊土地流轉過程中,因無法與死者近親屬取得聯系,經村干部協調,牧場施工方將補償款及損失5000元賠付給逝者在該村的唯一遠房親屬。

訴諸法庭,獲賠1萬元補償

銅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墳墓是一種特殊財產,死者近親屬對它不僅享有財產所有權,還承載著死者近親屬的特殊精神利益。被告某牧業公司在建設時損毀原告外祖父母墳墓的行為,在性質上是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損害行為。對墳墓的侵犯既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利益的損害。

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對于張先生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涉案墳墓已經遭到破壞,完全顯示不到標的物的原有狀況,無法確認實際損失,結合案件實際及原被告庭審陳述,法院綜合判定張先生的損失為5000元。因墳墓被平導致張先生精神痛苦,他要求被告承擔精神撫慰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法院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行為后果及本地區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

綜上,銅山區法院遂判決該某牧業公司賠償張先生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害金共計1萬元

法官:私自破壞他人墳墓,須承擔物質和精神雙重賠償責任

據主審法官萬小永介紹,墳墓作為埋葬死者遺體或者骨灰的特定物,寄托了死者近親屬的個人感情,承載著生者對死者的哀思,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痹摋l規定的法理基礎系死者人格利益具有利用價值,從中國傳統倫理觀念及特定地域形成的風俗習慣來看,墳墓是生者追悼先人的特定場所,也是慎終追遠的重要寄托,毀損墳墓是民法意義上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除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害賠償外,還需要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見習記者趙天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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