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潑好動是孩子的天性,如果在學校課間嬉戲打鬧造成其他同學受傷,學校是否必然承擔責任,家長又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3月2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這樣的賠償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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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間推門玩耍,小學生受傷引發官司
陳某和全某是南京某小學的同班同學。在2019年4月的一次課間,陳某和其他多名同學在相互間推門玩耍。臨近上課時,在教室外玩耍的全某在未聽到門內同學說不玩的情況下加入玩耍并推門,導致正試圖從門內出來的陳某右手臂被擠壓受傷。
事發時,沒有老師在場,事發后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側橈骨、肱骨、尺骨骨折,經鑒定陳某構成十級傷殘。因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陳某的家長以陳某的名義將全某及其家長和學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學校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多次進行安全教育,并且就全某調皮愛動的性格與家長多次溝通,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全某在未了解情況之時直接加入推門游戲,將陳某擠壓受傷,存在較大過錯。同時,陳某沒有預見到自身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游戲可能存在的風險,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全某的監護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判決后,全某以學校也應承擔責任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被告家長承擔80%賠償責任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全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現有證據證明陳某的人身損害系由全某的行為造成,全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提供的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此外,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陳某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推門游戲,對自己的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全某的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法官黃霞表示,本案中,全某已滿8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疏忽過錯導致陳某受傷,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陳某自身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學校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黃霞提醒,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永遠是第一位的,學校在教授知識的同時,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而家長也應積極配合學校工作,讓孩子時刻謹記安全在先。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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