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蘇在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產品等方面創新活躍,與此同時,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自動駕駛汽車示范應用與商業運營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法規空白。為此,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關于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草案)》列入年內完成的正式項目。近日,江蘇省司法廳公布該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對發現智能網聯汽車存在安全缺陷時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采取何種措施,發生交通事故后該由誰來賠償等法律責任問題作出了規定。同時,對落實相關數據安全、地理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責任等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要求強化政府及部門網絡數據安全保障職責
【資料圖】
據介紹,《決定(草案)》共設有8條,主要從明確發展思路、政府職責、加快構建完善產業生態、統籌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車聯網數據應用和網絡數據安全、積極審慎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強化相關市場主體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意見。
在明確發展思路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堅持網聯賦能與單車智能協同發展方向,建設國內領先、國際有影響的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高地。在強化政府職責方面,提出鼓勵政策創新和先行先試,營造有利發展環境,推動全省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高質量發展。在加快構建完善產業生態方面,提出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從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加大金融支持等方面構建完善產業生態。在統籌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方面,要求省有關部門強化相關技術和產品應用、標準引導和數據開放共享。
同時,針對國家和省車聯網先導區、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等重點地區,提出智能網聯和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要求。在保障車聯網數據應用和網絡數據安全方面,要求強化省各級政府及部門車聯網網絡數據安全保障職責,針對相關市場主體,在落實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地理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責任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快遞、環衛、公交接駁……有望率先商業運營
那么,智能網聯汽車的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應該如何進行,哪些領域的智能車輛有望率先開展商業運營呢?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具體政策措施;在經過充分驗證后,探索開展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場景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
先導區和先行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經過充分驗證后,可以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以及具備自動駕駛功能的快遞、環衛、公交接駁、巡檢、售賣等專用智能車輛的商業運營。
對于如何保障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組織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或者商業運營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與商業運營的路段、區域、時段,并設置相應的標識,發布安全注意事項等提示信息;建立健全智能網聯汽車運營監測平臺,加強對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與商業運營的規范管理。
此外,應當確保車輛接入所在地區智能網聯汽車運營監測平臺,按照要求上傳相關數據。鼓勵利用閑置空地、未開通道路等作為智能網聯汽車封閉測試場地。
確認存在安全缺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召回
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的出現和發展,也帶來了新的法律問題,比如發現存在安全缺陷時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采取何種措施?發生交通事故后又該由誰來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草案征求意見稿專門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智能網聯汽車及專用智能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建立完善產品售后服務和質量安全追溯機制。
確認智能網聯汽車及專用智能車輛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采取停止生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實施召回等措施;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產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智能網聯汽車及專用智能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智能網聯汽車及專用智能車輛肇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由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或者車聯網運營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規定賠償后,可以依法向車輛生產者、銷售者以及車聯網運營服務者請求賠償。
草案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及專用智能車輛、路測設備、運營監測平臺等記錄的智能網聯汽車運行狀態和周邊環境等信息,依法作為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和數據。
>>新聞延伸
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具體指什么?
那么,該《決定(草案)》中“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的具體定義是什么呢?對此,附則中給出了說明。
決定所稱“車聯網”,是指以智能網聯汽車為載體,通過蜂窩通信與直連通信網絡,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達到車與人、車、路、云及其他智能終端的數據交互和高效協同,實現交通優化、安全提升、能源節約、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等應用價值的新興產業形態。
而該決定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并最終可以實現替代人的操作的新一代汽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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