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發回重審還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發回重審原則上是不可以可以提管轄權異議,但在下列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應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審程序有誤或者原審程序及事實都有錯誤;發回重審是由原審法院程序有誤引起的;程序錯誤與管轄權異議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
發回重審的情形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三、
發回重審案件審理程序是什么
按相關法律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找法網提醒您,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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