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后果是什么?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是什么?

2023-06-01 08:57:50    來源:法制網    

一、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后果

不正當競爭行為會產生哪些后果包括假名冒牌行為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政府部門妨礙公平的行為,責令其改正、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等,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不正當競爭行為會產生哪些后果

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是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我國法律中主要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形式。并且針對具體的不正當行為有具體的明文規定:

①假名冒牌行為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形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l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政府部門妨礙公平的行為,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④采用賄賂手段推銷商品,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⑤虛假宣傳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而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情況下代動,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⑦惡意降價,低價或搭售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給予其他處罰。

⑧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⑨故意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責令其向受害的經營者賠償或依法給予其他處罰。

⑩惡意串通投標的,其中標為無效,并根據情節嚴重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一、以網絡為工具的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中包括通過網絡侵害他人商業秘密,通過網絡捏造、散步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信譽等行為。這一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通過其他方式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區別,侵權事實比較容易認定,在法律適用上也不會引起爭議。

二、網絡技術本身所引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一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因為網絡技術本身的特點較之第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侵權事實上難以認定,在法律適用上學者對其也頗有爭議。本文試對后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事實和法理上加以論述。

目前網絡技術本身所引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域名搶注、視框鏈接和設置元標記三種。

1、域名搶注─域名系統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所謂域名(Domain Name),是一種用于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地址結構。 在互聯網上,計算機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個IP地址是由四個被句點分割的數字組成,如:203.207.195.102。這種地址表示方法的缺點是是缺乏直觀,不便于記憶。于是人們又設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數字、句點及其它特殊符號組成,采用層次結構設置,具有不同的級別,在同一等級水平內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系統(DNS,Domain Name System)可以將域名翻譯為網絡上使用的IP地址,與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計算機的方法便于人們更好的識別與記憶。同時域名也成為特定組織或個人在國際互連網上的標志。

域名系統所引發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首先是域名與商標權的沖突,對此類糾紛應適用商標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在此不做細述。以下主要對域名搶注行為進行探討。

對于域名搶注行為,我國有學者將其基本特征概括為三點:1.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2.搶注數量眾多的域名;3.公開出租或出售被搶注的域名以牟利。

從上述三個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域名搶注的實質是在網絡上假冒他人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它使許多企業無法在網絡上利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進行宣傳和開展電子商務,大大降低了企業商標、商號等無形資產的價值。

目前,在我國如果僅僅依靠商標法對域名搶注進行調整,對域名搶注的懲治只能保護馳名商標,其局限性是十分明顯的。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體現的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域名搶注行為應當是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較完善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混淆行為行為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1、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2、實施地區封鎖行為: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四、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公眾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必須達到足以引起一般公眾誤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七、低價傾銷行為

四種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的法定情形: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

1、搭售;

2、限制轉售價格;

3、限制轉售地區;

4、限制轉售客戶;

5、限制技術受讓方在合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技術的研制開發等。

九、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十、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為

經營者實施的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而對受到詆毀的經營者產生錯誤認識或懷疑心理,從而不愿或不再與之進行交易。

十一、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1、投票者串通投標的辦理、共同壓低報價、不進行價格競爭;

2、招標者與投標者串通。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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