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復印的病歷資料是什么?病歷真實性如何認定?

2023-05-26 16:02:50    來源:劇情啦    

一、

不能復印的病歷資料

不能復印的病歷資料如下: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這些病歷資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沒有這些病歷資料患者尋求救濟的困難度有多大,好在雖然不可以復印,但該條規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二、

病歷真實性如何認定

病歷真實性的認定是質證。質證的具體要求如下。

1.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病歷書寫應當符合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包括病歷的完整性、書寫錯誤的修正方法、上級醫師的審批方法、醫師簽字等。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2.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找法網提醒您,注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

3.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當不是惟一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一定要注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三、

住院病歷保存多少年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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