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由于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著巨額資金,一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可能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重大損失。為此,對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應滿足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做了規定,該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但是值得注意是,本條有一項為“(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筆者認為此處應理解為除本條規定的條件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作出規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設立條件有規定的,應當經國務院批準,才對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約束力。
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條件?不符合基金公司開設條件的人或企業,就不要盲目申請了,因這時候申請了也是白費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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