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用作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用作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以抵押等方式流轉,但是以抵押方式流轉具有一定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履行,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如何辦理
1.按試點地區規定,在試點地區農業主管部門或試點地區政府授權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辦理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登記。
一般需要用到的材料有:
(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基本資料;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農經局確認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流轉租金繳納證明;
(5)抵押物所在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
(6)抵押人對地上定著物一并抵押及同意處理抵押物的承諾;
(7)抵押物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8)從事水面養殖經營的須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批準文件或證書;
(9)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受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對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權屬進行審核、公示。
3.登記無異議的按合同規定的時限下發貸款。
4.抵押人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三、
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條件
抵押條件要具備: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并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3.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4.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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